(一)补偿功能
突发事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的力量在危急事件来临时由于缺乏前瞻性,导致了其可行使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正如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所指出的,警察、消防等政府的专业反应组织,在处理日常小型危机事件是高效的,但是,“一旦大型的灾祸发生,这些专业组织的反应活动将不再有条不紊”。因此,来自大众的力量将为公共危机管理提供有力的帮助。一方面,志愿者队伍作为民众组织,直接处于灾害现场,能够迅速填补政府空白,在第一时间收集传递信息、运用专业技能协助灾害的先期处置,争取黄金救援时间。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受限于行政思维惯性的约束,对危机事件的反应和处理需要有一定时间,甚至会引发政府失灵,而志愿者队伍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能够为政府开展危机管理提供支持。
纵观全球,虽然称谓不一样,但是大部门发达国家对本国社会力量的建设都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将社会力量视为整个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将以救助贫民为团队宗旨的“民间救难组织”纳入到由政府管理和调配的应急救援体系,统一调度和统一指挥,德国在统筹各地志愿者组织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政府管理为主导的专业化的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运作模式,按照志愿者从事或者擅长的职业,以矩阵模式参与政府危机管理。在近几年来在各种危机事件处理中,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志愿者队伍在公共危机事件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政府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充分发挥志愿服务自身优势,为我国公共危机防范和治理贡献力量。
(二)服务功能
当前,我国志愿者参与社会危机管理的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种为分散的志愿者个体;第二种为有组织的志愿服务。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参与,志愿者除了要发挥自身的各种优势参与危机管理外,同时处于客体地位,需要服从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的统一指挥,做到“帮忙而不添乱”。从一些危机事件救援来看,一些志愿者在危机管理中非但作用不大,反而帮了“倒忙”。这就需要志愿者在危机事件发生后,不要盲目行动,需要了解清楚针对时下发生的危机事件,是否需要志愿者参与,如果需要那么适合哪种类型的志愿者参与,参与的方式有哪些,何时参与等问题。另一方面,在危机管理中,要服从大局听指挥,做好辅助角色。这是因为志愿者在短期内聚到同一地区本身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和风险。比如,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救灾防灾培训,志愿者们凭着一腔热血按照个人判断进行救助,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把自己和被救援者置于更危险的处境中,不仅帮助不了别人,还给救援带来麻烦。因此,志愿者在危机管理中一定要明确其既是作为主体的志愿者又是作为客体的被管理者的双重身份。
(三)和谐功能
由于公共危机的不可预见性和灾害性,因危机而导致的贫富差距、心理落差、失业、阶层利益冲突等问题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必然影响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而志愿者组织通过自己在危机中的主动行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承担了重要的社会润滑剂作用。一方面志愿者组织可作为政府处理公共危机时的补充力量服务于社会公众,弥补政府在制定危机管理政策中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搜集危机人群的群体主张,向政府反映其利益诉求,安抚危机人群的不安情绪,缓解社会矛盾和政府压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