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基本规定
自2000年1月1日起,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文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按比例分配后应纳税所得额后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出台时合伙企业主要作为实体经营企业,尚未大规模作为单一投资目的的投资主体。
(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
财税[2000]91号文提出合伙人按照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8]159号文再次明确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从而明确将合伙企业定义为纳税虚体地位,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所得税。各合伙人按照一定比例分摊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伙人组织形式所适用所得税规定分别缴纳。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及其他形式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股息、红利”征税办法
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适用收到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无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