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节税的法律特征
节税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减少税负以实现财务目标的行为[2]。其行为符合政策法规目的,被政府提倡。节税的法律特征可总结为:合法性、符合税法意图性、合理性。其中合理性是指节税应具有正常合理经营目的,而并非单纯为了减少税负。因此,无论是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意图,节税都具有合法性。
在并购中,节税是基于三方面条件实现的:
(1)政府制定一系列并购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行节税。
(2)不同并购涉及不同税种税率,企业拥有选择余地。
(3)税收可能成为企业并购的障碍,节税是为了正常经营目的。
(二) 避税的法律特征
由于避税本质的复杂性,专家对避税有不同定义。《国际税收词汇》将避税定义为: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通常表现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的巧妙安排,钻税法的漏洞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
《中国税务百科全书》则给出了更广义的解读:避税有两种类型。一是既不违背税法规定也不违背税法意图;二是未违背税法规定,但违背了税法意图。这一定义将避税分成了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其中正当避税等同节税。
众说纷纭中我国《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对避税做出了最具法律权威的规定,该办法认为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因此,我们在界定避税时采用其狭义定义并与节税加以区分,认为一切的避税都是不正当的。在现行法规下避税具有形式合法性、实质非正当性、税收利益导向性。在并购中,避税主要是基于两方面条件实现的:
(1)税法中有漏洞可钻;
(2)不同并购涉及不同税种税率,有多样化的并购方式可供选择。
值得关注的是,避税形成的第二项条件与节税相同,但本质上有区别。避税在选择并购方式时,纯粹基于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考虑,没有正常经营目的作为依据;节税则是为了保证并购的顺利实现选择某种并购方式,是纳税人根据交易自由而实施行为的最终经济结果而已。
与节税相比避税还需要承担相应后果。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其中包括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特别的在企业层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随着反避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节税与避税的界限更加清晰,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处理两者的方式也更加差异化。企业要根据两者的法律定义和构成要素谨慎对待纳税筹划,避免不正当手段在新环境下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