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类穿衣遮羞之时起,隐私就成为了人格的基本内容之一。1890年,美国名人沃伦由于常常被媒体刺探、报道自己在私宅中的活动,联合自己的法律搭档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主张自己有独处不被打扰的权利。张新宝教授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中提出: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王利民教授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或不便被他人知道的信息,不愿或不便被他人干涉的私事,以及不愿或不便被他人侵入的领域。
一般认为,隐私有三个基本内涵:(1)隐私源自个人主体,属于个人信息,需由个人主体掌控;(2)隐私与个人利益有关,与公共或群体利益无关;(3)隐私应不被非法打扰,换言之,当个人隐私内容涉嫌侵害公共利益时,理应被合法检视。但实际上,隐私内容或隐私行为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往往难以界定,导致了目前法律及其实践中的困难,一些侵害隐私的行为往往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旗号下被默许。在我国,民法尚未将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关于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分散于诸多法律条文和部门规定之中,而实践中隐私权的诉讼多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等其他权利的方式来解决。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人们的衣食住行信息化作了一条条数据存进了数据库里。在利用数据方面的最经典营销案例莫过于“啤酒和尿布”的故事——超市通过统计不起眼的购物数据时发现,新生儿的父亲在购买尿布的同时往往也会给自己购买啤酒,超市据此把啤酒和尿布货架的位置放在了一起,使得这两样商品的销量得到了不小的提升。事实上,消费者的普通购物信息明显属于不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在没有取得顾客授权的情况下,商家不应该擅自使用顾客的隐私信息,尽管利用这些隐私信息可以升华顾客的购物体验。
如今,网购已经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通过分析顾客浏览商品的种类、页面停留时间、已购商品金额等,可以得知消费者的购物偏好、经济能力、家庭成员的组成。在使用物流的同时我们又进一步暴露了住址、电话号码。网购后接到各类骚扰电话的情况屡见不鲜,网购页面的推荐列表说明电商后台不断地在分析我们的购物兴趣。而这一切都是我们“授权同意”的——专业律师研究制定的关于隐私信息的免责申明已经在我们注册电商平台服务账户时被默认勾选同意了。不勾选,则无法得到账号,无法享受网购服务。正规的电商平台如此对待掌握的个人隐私,遑论大数据应用才刚刚起步的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