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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家事诉讼程序比较探析
 
更新日期:2019-12-31   来源:河北法学   浏览次数:25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共同点1.遵行职权探知主义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各国都采用了职权审理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调查、监督和处分权,辩论主

 
(一)共同点
1.遵行职权探知主义
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各国都采用了职权审理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享有较大的调查、监督和处分权,辩论主义受到排除或限制。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和德国“家庭事件程序”中明确指出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所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辩论主义或自认受到一定限制。而美国同样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使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可以有一定的职权介入,通过职权介入来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的行为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对于调解协议,各国普遍规定须经法院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确认后才可生效,以此来确保弱势一方当事人和子女的利益,实现实质的公正正义。
2.注重调解 、和解手段的运用
由于家事案件具有隐私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所以许多国家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都规定了调解前置原则,优先运用调解解决家事纠纷。英国1996年《家庭法》明确规定,鼓励在离婚诉讼中进行调解,鼓励婚姻各方采取一切可行的步骤挽救婚姻。在美国,调解已经成为迅速高效解决家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总体而言,各国普遍认识到家事调解的重要性,优先运用调解来解决家事纠纷。在家事调解的程序规定上,各国有以下共同之处:第一,明确调解的范围和限度。家事调解的对象为当事人有处分权的家事纠纷。限度条件则是存在家庭暴力、虐待或精神疾病等特殊情况时,这些情形下不宜调解。可以看出,各国在家事调解的对象以及限度方面存在着判断标准上的共识。第二,强调调解主体的专业化。各国都从专业知识、专业培训和调解经验等三方面对家事调解主体的资质进行要求,力求通过规定调解人的准入条件来确保调解的质量和效果。美国的斯蒂芬·B·戈尔德堡指出:“这些针对调解人的资格要求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即调解人所接受的教育、培训和拥有的经验显示出他的能力并设定了他按照某一特定方式行事的倾向”。
3.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中心 ,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随着家事法的“私法公法化”,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及司法选择性介入家庭关系领域。在此背景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逐渐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以德国和美国为例,为保护子女利益,德国在家事诉讼程序中,建立了子女利益保护人制度;而美国则赋予了社会福利机构在子女受到虐待或遗弃的情况下,有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各国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具体体现为三点:第一,尊重子女意见的表达。如德国 《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规定离婚诉讼中法院应当听取子女本人意见。法院认为出于保护子女利益之需要,应为子女选任恰当的程序辅佐人,帮助未成年子女更好地参与诉讼和表达意见。第二,强调“子女本位”,注重父母对子女的责任。如英国 (1996年家庭法》规定,当事人对其子女今后生活做出的合理安排,是法院签发离婚或司法别居指令的必要条件之一。三,设立专门机构,保护儿童权益。如英国在2001年4月设立了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CAFCASS),以给家事法庭提出建议、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信息、建议及支持、保护儿童权益为主要职责。
4.检察官可以参与家事诉讼
各国立法中都程度不同地规定检察官可以参与家事诉讼。根据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的规定,对于婚姻案件 、收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检察官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可主张事实并提出证据,可以列席审判并发表辩论意见;对于已决案件,检察官还享有上诉权。我国台湾《家事事件法》也规定,检察官在参与家事事件处理时,可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且可以作为家事事件的辅助参与人参与处理程序。而德国、英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
(二)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 、司法制度的不同,各国(地区)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一是立法体例不同。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各国(地区)都有统一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德国制定了《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日本制定了《家事审判法》和《人事诉讼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家事事件法》。而反观英美法系国家,作为非成文法国家,家事诉讼程序分散地规定在结婚法 、离婚法、家庭法和各州的地方性法规中,没有系统的家事诉讼程序立法。以英国为例,英国没有对家事诉讼程序专门立法,但在婚姻家庭领域有关家事诉讼的包括实体与程序内容的零散的特殊规则还是很多的。
二是案件范围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家事诉讼案件从类型上看主要包括婚姻诉讼 、亲子诉讼以及收养案件等。英美法系国家,家事案件的范围既包括民事方面的,如离婚、监护、抚养、收养等案件,又包含刑事方面的,如家庭暴力犯罪 、未成年人违法案件等。
三是审判机构的设置不同。纵观世界各国(地区),审判机构大致有三种设置方式:第一,在地方法院内设置家事法庭来处理家事事件,典型的像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德国,家事一审案件由州地区法院家事法庭和州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管辖,上诉及抗告案件则由州高等法院家事法庭与联邦最高法院家事法庭审理。我国台湾地区也设立了家事法庭来审理家事案件。第二,设置有独立的家事法院来处理家事事件,如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和英国。美国是最早设立家事法院的国家,日本的家事法院系统则最为发达。目前日本共有50所家事法院,设置与地方法院相似,并根据审判需要在辖区内设立便于诉讼的派出机构;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处理个人家庭纠纷的家事法院,其地位等同于联邦法院。英国则实现了从家事法庭到独立家事法院的渐进发展。2014年以前,英国主要由郡法院和治安法院处理家事纠纷。2014年英国进行家事审判改革,设置了新的家事法院,作为集中审理家事案件的司法机构。三是不设置家事审判机构,仅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官审理家事案件,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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