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硕士教学培养体系当中,招生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第一道环节,是要选拔出合格的培养对象,它直接关系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并进一步影响和制约着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中肯地讲,法律硕士招生的目标不是将相应年龄段最优秀的人招入该项目学习,而是将最适合的人招入该项目。这实际上是从法律硕士教育的“需求面”来反推“供给面”,也就是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来设定法律硕士教育的供给。在这一点上,这和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逻辑有很大的不同,后者应当从法学研究的角度去设定。如果这一思路成立,那么,在招生环节就应当充分考察申请人所具有的人文教育和价值教育水平,以及法律思维能力和培养潜力,科学而合理的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法律职业以及能否在未来法律服务市场中扎根立足且良好发展。
在科学技术发展的今天,我们需要强化研究生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的基础是具备良好的人文教育和价值教育,包含法律理念、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价值判断等知识和素养。随着法律职业内部不断分化,不同业务对人的要求亦不同,但法律职业的特点对法律人的能力要求有共同之处,即法意识能力、观察能力、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批判思维能力、论证能力和沟通、应变能力。其中有些能力的评测,需要较长时间的观察,如应变能力,而大多数能力是可以通过科学的考试制度设计给予较好地判断。例如,逻辑推理能力的评测,是MBA考试的经验已经证明是可行的。如果将这些法律人应具有能力的评测纳入招生环节的考察当中,那么,对现有法律硕士招生选拔制度就要进行调整,就是将考“知识记忆”转化为“能力测评”。
目前现有法律硕士考试的初试内容,就是考察学生对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和民法五门法学基础学科知识的了解程度。这种考试方式几乎无法考察学生的上述能力,有学者指出,目前法律硕士的招生考试体制对“法律职业的特殊需求”以及“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缺乏关注,曾经被诟病的“高分低能”现象在法律硕士教育至今仍存在着。这些年来,一些法律院校通过推免考试的方式,部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从全国234所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现状看,多数培养单位无法采取这一方式。可取的方式,乃改变全国统一考试的内容,将考察点从单纯知识的了解转向能力的考察,即采取法律类综合能力测试,测试内容为法律常识、逻辑推理、写作三部分,主要考察学生法律常识、逻辑思维能力、纠纷解决意识、职业素养,以及考生的分析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通过法律综合能力的测试,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从而选拔出更加优质的生源。过去三年里,在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这种新的考试方式进行了试点工作,从反馈的情况看,这种方式是更为可取,也更为符合法律硕士教育目标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