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看来,由于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不同部门间的资本竞争促使了原本各不相等的利润率的平均化,一般利润率得以形成,商品由此转化为按照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不同资本家在出售商品时获得的利润“是由每个所使用的资本作为总生产所使用的社会总资本的一定部分在一定时间内平均得到的利润量决定的”,也就是说“比例于他的只是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定部分的预付资本取得利润”,即依据资本的社会权力——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平均利润)。同时还应看到,马克思在揭露平均利润率的本质时明确指出:“一个资本家或一定生产部门的资本,……通过所使用的劳动的例外生产率,可以获得一种额外利润,即超出平均利润的利润。”并且这一额外利润具有两种表现形式,这一点根源于马克思有关“超额利润的这两种形态”的思想:“市场价值(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一切,加上必要的限定,全部适用于生产价格)包含着每个特殊生产部门中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人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这一点也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价格,而不管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或市场生产价格有多大的偏离。”由于当时的论述旨在得到一个“精确的证明”,所以马克思并未对额外利润进行系统阐述。然而现在,额外利润已然成为个别企业资本高额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揭示当代资本企业中高额利润的来源,我们认为应该沿着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思想进路对额外利润的来源进行进一步科学说明。因此,当某一特殊生产部门内个别企业率先运用人工智能时,该企业资本家的高额利润来源于平均利润总量与额外利润总量(两种表现形式)之和。
(一)企业预付总资本(产业资本)的增加,导致其在社会总资本中的占比增大,从而使作为“股东”的资本家从社会总利润中分割到更多平均利润总量。资本使用智能工业机器人的“卑鄙的目的”决定了这一使用的界限更为狭窄地表现为“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也就是说购买智能工业机器人的资本必须低于它所代替的工人工资资本(为了保证分析的科学性,假定智能工业机器人的价值与其出售时的生产价格从而资本家支出的这部分预付资本相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马克思提出:“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正了的意义”。即资本家可以节约在劳动生产工具和活的劳动力上的预付资本之和。然而,尽管资本家减少了这两种预付资本,但是由于其他生产资料的影响,譬如,像生产力的提高从而生产庞大新商品所需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等生产材料大幅增多;改造升级生产车间、完善配套设施等在广义或一般劳动资料上的资本支付,使得花费在这些方面的预付资本大幅增加,资本减少的量远小于增加的量,资本家扩充了预付总资本。换言之,对比普通企业,人工智能化的现代企业或“无人工厂”通常需要垫支更多资本,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因如此,人工智能化的企业预付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的占比升高了,依据资本的权力,资本家可以分割到的平均利润总量增多了。
(二)企业单个新商品的生产价格低于同类商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从而实现了一份额外利润;而且由于新商品数量庞大,企业因此获得了巨大的额外利润总量。首先,企业生产的新商品数量愈加庞大。固然,与劳动资料以往的发展阶段一样,智能工业机器人同属于“不顾圣经的训诫”的劳动者用来将自身活动作用于劳动对象的传导体。但是,不同之处在于,作为现代人工智能技术的工艺学运用,它大幅提升了劳动资料的效能,进而大幅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与劳动成效的变化正相关,也就是说与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创造的使用价值量正相关,“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8]除了单位时间内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智能工业机器人还突破了工人劳动的生理和心理界限,可以长时间持续运转。因而企业采用智能工业机器人这一新发展起来的“对象化的知识力量”时,相较于使用其他相对落后生产工具的同一生产部门企业,同等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更多,新商品数量更庞大。
其次,单个新商品生产价格的成本价格部分大幅下降了。由于上面已经考虑到生产价格的出现对于成本价格的修正,因此,马克思对于成本价格的两种规定(即消费的生产要素价值的等价物和耗费的资本价值的补偿价值)间的误差就不存在了。从第一种规定角度看,对于不同物质生产条件下一定数量同类商品的成本价格而言,除了工人再生产的价值即雇佣工人自身的补偿价值和智能工业机器人转移的价值不同外,其余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看作是相等的。(1)单个新商品中工人再生产的价值部分大幅减少了。目前智能工业机器人的发展程度尚不能从根本上取代雇佣工人的所有劳动,因此,从资本的形式规定角度看,在劳动现场,“创造价值的力量或活动被自为存在的价值所占有”[9]的现象依然存在,就是说在这种新形式的企业组织中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无人(几乎达到无人),资本依然需要占有少量活劳动从事智能工业机器人的调试、操控、监视、维修、管理以及原料储备等现实生产工作。尽管这些劳动中的大部分是更为高级的复杂劳动,但是雇佣工人减少的绝对化使得抽象劳动物化的“新价值”总量明显减少了,从而工人再生产的价值总量也明显减少了(剩余价值总量的情况也是这样)。与此同时,同一时间内生产的新商品数量大幅增加,因而平均到每个新商品中的工人再生产的价值部分大幅减少了。(2)单个新商品中智能工业机器人转移的价值部分大幅减少了。这一点可以在马克思探析价值大的机器为何使商品价值量降低时得到印证。正像马克思将机器与手工工具相比照时所作的分析一样,智能工业机器人与普通机器相对照时同样符合这一分析,所以留有大量劳动陈迹的智能工业机器人在相同时间内反而损耗更少,加进总商品中的丧失的价值量更小,更加接近于马克思所说的提供无偿服务的自然力。并且同等时间内新商品数量愈加庞大,因而智能工业机器人在单个新商品中再现的“旧价值”大幅减少了,这也符合马克思得出的机器价值转移量与生产效率负相关的结论。如前所述,单个新商品的成本价格下降了。从第二种规定角度看,与第一种规定时的假设相一致,除了劳动生产工具和工资上的资本耗费不同外,单个新商品的其他资本主义费用,或者说,资本的其他价值部分的耗费看作是相等的。由于资本家减少了这两种预付资本,而现在商品数量又比之前更多,所以这两部分预付资本的价值耗费在每件新商品中的部分变少了,也就是说构成单个新“商品资本的价值要素”减少了,即单个新商品中补偿消耗的资本价值的成本价格下降了。
最后,单个新商品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部分大幅减少了。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的利润观点时明确表示:“就单个商品来看,由于这里假定的价值变动而引起的单个商品成本价格的量的变动,10%已经代表完全不同的量了。”(10%是马克思假设的一般利润率)并且马克思从成本价格角度对平均利润的规定是:“p=kp’(p’代表一般利润率)”。因此,单个商品的成本价格与其包含的平均利润量存在正向关系。前面已经指明,单个新商品的成本价格大幅下降了,不言而喻,这会导致分割到的平均利润部分大幅减少。因此,虽然该企业获得的平均利润总量增多了,但是单个新商品分摊到的平均利润减少了。由上可见,智能工业机器人的使用减低了该企业新形成的单个商品的生产价格。
尽管如此,企业新商品依然按照社会生产价格出售,继而每个新商品都可以实现一份额外利润,这份额外利润的大小等于两种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再乘以新商品的庞大数量,最终获得的额外利润总量是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