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指出,消费资料的分配性质,取决于生产条件本身的性质,是生产资料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取决于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如果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而由资本和地产等非劳动者掌握生产的物质条件,把这种生产要素的分配作为生产方式的基础,那么消费资料的分配就只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如果由劳动者集体掌握自己生产的物质条件,那么消费资料的分配性质就会和现在完全不同。马克思指出,把重点放在分配问题上,使“工人做一天的劳动,得一天的工资”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甚至关于“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的做法也是在开历史的倒车,在不改变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分配方式的变革来实现分配正义,只能是空想。劳动产品的分配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性质,它与生产领域紧密相关。马克思指出,分配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马克思在这里清晰地指出,分配不仅仅表现为劳动产品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包括生产工具和社会成员在生产中的分配即分工关系,劳动力和劳动工具的分配直接决定了产品分配的结果。马克思启示我们,要解决社会分配问题,绝不能仅仅局限在分配制度的改革上,而要深入经济运行的全过程,尤其是要重视对生产领域的改造,认真分析导致分配不平等的社会生产方式,对生产要素、生产条件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等生产关系进行彻底的社会改造。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向我们展示了个人民主管理权在公有制经济中的表现。他们说:“在无产阶级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在公有制条件下,只有通过民主管理才能实现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生产工具受每一个个人支配”并不意味着每个人对生产工具的直接使用,而是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参与管理和监督生产资料的具体运用及其产品分配的权力。只有充分落实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民主管理权,才能避免资本和少数特权者对社会财富的独占,使它们真正运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西方产权理论为我们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协调劳资矛盾设计出了具体的利益分享理论, 为我们落实劳动产权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他们不从动摇所有制出发,仅仅依靠理性自觉和市场选择,事实上很难保证劳动者的产权得以真正实现。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只有彼此承认并保护劳动财产权,才能在市场中实现真正的公平交换和自由竞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为实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经济正义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探索。从实践来看,我国经济改革成败的关键不在于姓公或姓私,而在于选择和变革产权制度。在劳动者利益问题上,我国探索过以资金、技术、劳动等多种方式入股的泛股份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等不同形式,但劳动者的整体利益越来越被市场化和契约化,他们重新成为“工资收入者”,而人民当家作主的人力产权型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建构起来。因而,要运用社会主义政权的力量对资本的力量加以规范,探索产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式。对公有制理论的探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公有制的优越性和必然性加以理论说明,还必须以丰富的产权理论指导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来说明其自身的有效性。通过产权安排等方式来增加劳动者工资之外的财产性收入,使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既是缓解“中等收入陷阱”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举措,也是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建构劳动者人力产权型市场经济体制,为最终消解资本产权的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共同富裕奠定制度基础。当然,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国有企业产权理论的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个人都无法与垄断资本的力量抗衡,国家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还是站在资本的立场上,这一点将决定一个民族的命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将社会主义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原则贯穿到市场内部,通过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把市场经济纳入到社会主义轨道,正确引导资本并驾驭资本,使资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立场。要坚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克服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以资本为中心”的根本缺陷,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出发点。为此,需要用政府公权力的力量来引导与驾驭资本,逐步建立能够克服资本外部性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必须使政府具有规制资本的权力,如果政府没有这种权力,市场经济就会被私有资本宰制。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有利于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茅于轼、张维迎等学者主张将中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世界各国的大量实践表明,简单的私有化并不能解决问题,私有化过程往往成为资产向既得利益者手中转移的过程。在法治不够健全的国家,处于统治地位的集团或家族将国有资产私有化,能够使他们及其家族成员从直接参与企业交易中捞取好处。在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只会使权力与资本合谋,损害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如果对经济自由的政治干预本身还存在着腐败问题,那么光靠自由化是不能解决问题的。
市场并非万能,不能无限地夸大“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也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扭曲,酿成经济危机,因此,亚当.斯密所设想的那种具有完全理性、没有任何权力介入的的自由市场经济只是一个空想的乌托邦。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欺诈与蒙骗行为,不正当的权力寻租与垄断行为。因此,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这就必须通过政府权力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缺点,自觉地遏止市场中那种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国际资本的力量,又要用社会主义力量与方式来解决资本扩张过程中的内在矛盾,防范与克服金融危机、生态危机与人的发展危机等市场失范问题。因此,中国需要有自觉的资本批判意识,不能听任资本的放纵,政府不能沦为资本的附庸,与资本结成共谋关系,形成权贵资本主义,而要对资本的运行加以规范和限制,让资本在阳光下运行。
马克思把股份制看成是私人财产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扬弃,但是他所设想的未来所有制决不是私人股份制。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对巴黎公社的评价,在某种意义上展示了马克思所要重建的所有制的真实内涵。他认为公社就是对剥夺者的剥夺,就是对那种由少数人占有多数人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所有权的剥夺。它的目标就是把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从剥夺者手中夺回来,变成劳动者集体的劳动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把合作制这种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看作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合作制是一种民主管理制度,在合作制中,每个社员都享有平等的民主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因此,马克思才把合作制看作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因此,巴黎公社代表着个人所有权在未来公有制经济中的实现方式。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精髓,就是在所有制上由国家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不论是什么形式的所有制企业,都要使之转变为社会所有制的企业,这是产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正如孙承叔所说,劳动产权制度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重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的真正意义是找到了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突破口,也就是说,找到了实现真正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