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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环境专门法院的必要性分析
 
更新日期:2020-01-08   来源:学理论   浏览次数:25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有效解决频发的环境案件根据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环境纠纷案件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2001年超过40余万件。近几年来,中国发生了很多重大环

 
(一)有效解决频发的环境案件
根据统计显示,1998年以来,我国环境纠纷案件的增长速度逐年增加,2001年超过40余万件。近几年来,中国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其中最典型的案件是:吉林石化公司曾经发生的爆炸事件导致了大量有毒的化学物质流入了松花江,致使松花江水污染严重。哈尔滨市政府立马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但是仍然给市民饮水用水造成了不便。无独有偶,太湖水污染事件在当时也是轰动一时,其主要是由化工厂的污水排放严重,近而导致了蓝藻大量堆积引发臭味,使太湖水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些环境污染事件是因为情况非常严重才被曝光出来,可想而知,会有很多类似事件因为污染程度较小而被置之不理。然而,环境污染案件解决起来非常复杂,不仅要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一些化学品污染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传统的司法模式已经不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些环境侵权问题。所以,迫切要求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来遏制环境污染频发状况。
(二)解决普通法院“预判不能”之局限的需要
就目前情况来看,频发的环境污染案件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主要还是因为传统的法院存在着“预判不能”的问题。环境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它有着复杂性、周期长、潜伏性等特点,而且一旦发生便不可逆转,影响深远。通常情况下,一个环境案件的发生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后果,而民法上又有着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对受害者来说就显失公平了。此外,环境污染大多数情况下都存在着地位悬殊的问题,环境侵权人往往掌握着相关证据,所以在调查取证上面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往往很难得到保护。同时,环境污染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之处就在于它需要一些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会涉及到自然科学知识,使得环境案件的审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审判经验,而现行的普通法院由于不是为专门审判环境案件设立的,所以就会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以至于环境案件“久拖不决”、“预判不能”,甚至审判不公等现象非常突出。为此,很有必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创建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环境法院,以便于更好的解决环境污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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