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与幸福辩证统一。“天上不会掉馅饼”是全世界公认的公理,也是历史上人民群众总结的生活哲理。奋斗创造幸福,奋斗是幸福的实现途径,幸福是奋斗的实质结果,两者统一于社会实践活动中。幸福是奋斗的动力源泉,奋斗是满足个人物质和精神需求获得幸福的现实基础。奋斗的实质是对劳动的肯定,对人的本质的回归,肯定奋斗的价值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肯定,对人的肯定。通过奋斗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在实践上的统一,个人与社会的幸福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
(一)奋斗创造幸福蕴含着丰富的唯物辩证法思想
奋斗创造幸福思想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实践观。实践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首要的、基本的观点。所谓奋斗,其实质就是人的劳动实践,是人们创造满足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是人们改造世界获得物质与精神生活条件的过程。奋斗的过程就是人的劳动实践过程,是人的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结合,在结合中以达到对物质的满足与精神的丰富,从而获得现实的幸福感。
奋斗创造幸福思想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人本观。马克思指出人及人类社会的本质是实践。不仅认为人的本质及其存在方式是实践,而且“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2] 实践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是理解和解释一切社会现象的钥匙。实践作为人及社会全面发展的动力与基本路径,形成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领域,创造了人也创造人的幸福生活,使人的本质力量得到复归。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还指出:“劳动是为每个人设定的天职。”[3]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寻找幸福的真谛,得出人的本质特征是劳动实践。
奋斗创造幸福思想坚持了辩证唯物主义价值观。价值是指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个人、群体及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奋斗幸福观,其着重点在于强调奋斗的价值意义。“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奋斗创造幸福,指明的是奋斗过程及成果对于个人、群体及社会具有积极意义,体现的是人的现实实践活动的精神升华。人只有奋斗,才能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才能为群体与社会作出个人应有的奉献,个人的存在才有价值意义。实际上,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虽然实践关系是基础,但价值关系才是目的。人活着的价值意义也在于其对群体与社会的贡献与给予,人从社会所获得的物质满足只是有限的相对幸福,而通过奋斗给予社会奉献从而获得的社会肯定与个人精神满足才是持久的绝对幸福。幸福决不是别人赐予的,而要靠自己在生命中一点一滴奋斗出来。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情感,表现为人对对象世界的肯定和对自身的肯定,在肯定中生成自我满足的意识。只有坚持奋斗创造幸福的价值观,人才会不至于产生异化的幸福,才不会以剥夺和占有他人的奋斗成果为追求的目标和幸福的源泉。奋斗创造幸福是对异化劳动的直接否定,是对人的本质的高度赞扬,是人的价值意义的集中体现。
奋斗创造幸福揭示了奋斗与幸福的唯物辩证关系。奋斗的过程是幸福的。奋斗是青春最亮丽的底色,奋斗的过程是对人的能力的培养过程,也是人的能力体现过程,是人体验幸福的过程。奋斗的结果是幸福的,奋斗的目标是获得幸福。经过自我努力、自我理想的实践,其实不管成功还是失败,是达到自己的理想目标还是没有,都会有许多的人生收获,都会对青春有所裨益,都会是无悔青春的绚烂凝练。人生的幸福就是在这些苦与乐、失败与成功、困难与顺达等等中辩证撷取。
(二)奋斗创造幸福呈动态性发展
实现幸福的奋斗方式多种多样。幸福主要表现为幸福感的获得程度,而幸福感是个人基于自身关于对象世界的满足感、获得感与安全感而产生的一种主观情感。但幸福有因物质的满足而感到的相对幸福与由于生命本身跃动、充实而感到的精神上满足的幸福。幸福感的获得途径就其形式而言具有多元性,且个人的经济状况、所处的社会阶层、接受的教育程度等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个体获取幸福感的方式。但个人在追求幸福所采取的各种方式的背后,抽象出的本质特征却是奋斗,即通过奋斗结合现实的基础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幸福,换而言之,每个人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奋斗,进而创造幸福,获得满足或使生命获得充实。因而幸福从其实现方式上来说,是奋斗创造的,并且是动态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