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对社会公平的作用不显著
201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决算收入11966.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8.3%。相较之下,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为30%~40%,发展中国家为8%~15%。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较低,致使现阶段其难以承担起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尽管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再分配效果,但是显然这一效果还很不显著。
分类征税易造成税收的流失
旧税法将居民个人所得划分为十一类,分别根据个人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但是各类税目的边际税率却有很大的差异。应此在可以调整的范围内,纳税人会尽量将自己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国家将流失大量的税收收入。
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成本过低
在旧税法中,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只需进行补缴税款和缴纳税收滞纳金,情节较为严重被发现可能性小,总体来说对纳税人的社会生活、工作等影响很小,因此出现了层出不限的手段钻税法的漏洞、游走在法律的灰色边缘。
税收对于低收入人群并没有实质上的优惠
假定以当月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低收入人群收入标准,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2019年第一季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月收入为2831元,即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人群的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仅为1415.5元。对于这一部分月收入低于1500元的低收入人群来说,不在纳税范围内,不需要纳税。但是其收入也许仅够勉强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税法征收的原则应当包括不动摇人民的基本生活,即这一部分低收入人群本就不应归入纳税人范围,也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