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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裁判说理现状分析
 
更新日期:2020-03-17   来源:中国司法   浏览次数:27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离婚裁判的公益属性明显最新民政部数据显示,全国结婚率已连续四年下降,2017年为7.0,居2013年以来最低,共计193万对夫妻离婚,差不多每天都有

 
 (一)离婚裁判的公益属性明显

最新民政部数据显示,全国结婚率已连续四年下降,2017年为7.0‰,居2013年以来最低,共计193万对夫妻离婚,差不多每天都有一万对夫妻离婚,再婚占结婚的比重相较建国初期增长了八倍不止。新千年之后,人们对待恋爱、婚姻和性的态度越来越自由。社会学者表示,婚恋观是社会的一面镜子,每个阶段的婚恋观念是社会价值趋向独特的晴雨表,而家事案件妥善处理对于社会价值导向及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强院长指出“随着离婚率不断增长,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频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家事主体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常常表现出单向性、双重性,如不得抛弃是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抚养子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离婚纠纷因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面向未来性,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影响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其在家事审判结构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最高院公布的2018年04期《2017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亦可以发现离婚纠纷案件处理在家事审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家事审判改革重头戏。

(二)辨法析理实况分析--“感情破裂”、“家庭暴力”认定问题

笔者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从全国21个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内抽样调查500份一审离婚纠纷结案文书,对裁判说理内容深入调查。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裁判文书中针对“感情破裂”判断说理一般表述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感情已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双方尚有共同生活的可能。为了家庭和谐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一方有曾提起离婚诉讼事实,则会表述为“本案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互补履行夫妻义务,继续分居,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确实充分,支持离婚诉请。”在这五百份判决书中,可以说对于是否判定为法定“感情破裂”情形以及最终判决理由的表述大同小异,其说理过程显得公式、僵化、套路。

另一方面,收集的500份判决书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判决有110份,占总样本比达22%,然最终判决对“家庭暴力”认定与否进行说理或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寥寥无几。以某省基层法院一案为例,原告(女方)诉请: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500元生活费。事实和理由:1、双方相识、结婚生子事实2、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争吵且被告对原告有严重暴力,多次对自己进行殴打,原告多次报警。2017年除夕,被告因琐事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无奈离家出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未答辩。裁判对事实认定:1、原被告相识、结婚生子事实。2、依据原告陈述,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家暴,为此曾两次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回家,之后被告仍然对李某进行暴打。2018年6月被告又打孩子,之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主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应当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矛盾在所难免,但原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冲突,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被告有暴力行为但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子女考虑,夫妻关系仍能维持。

法官在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时,因囿于“证据规则”和“事实认定”法定标准,常常感到对事实说理无从下手。此案中原告诉讼理由和事实中多次提及家庭暴力,且有两次报警记录,即便对当事人“于心不忍”,法院最终以无相应证据证实存在“家庭暴力”,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判决不准离婚。婚姻家庭生活复杂多样,家暴行为广泛存在,联合国曾针对中国女性遭受暴力虐待的情况进行过调研,39%的女性承认自己曾经遭受亲密关系暴力行为,同时近52%的男性承认自己曾经对女伴施暴,印证了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广泛性,也微妙地从侧面反映出很多中国女性不愿意承认自己被施暴。但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在2016年至2017年间全国涉及家暴的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有约91.43%的原告在事实理由中控诉丈夫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换而言之,女性诉至法院并陈述遭受家暴虐待在一定程度上需鼓起勇气,然而女性虽不愿意承认自己遭遇家庭暴力,仍期望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为自身遭遇寻求救助的可能,对法院给与公正裁判应是满怀期待的,如果其最终获得的判决是一份简单套用的复制品,其内心必然失望。若法院因绕开事实矛盾点裁判的说理而给人一种冷漠感,让当事人产生一种事不关己、无关痛痒的错觉,甚至给存在侥幸心理的施暴者加重暴力行为的“心理暗示”,导致分手暴力发生,将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影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

(三)说理风格出现主观化倾向

近来很多裁判文书在公开后,被舆论冠以“最优美”、“最温暖”判决书,以一份引起热议的离婚判决书为例,文书中用 “原、被告是一段美的历程” ,“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 ” 描述二人相识过程,用 “人生如梦!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不是轻言放弃”,“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 … ” 抒发法官裁判观点。

法官在判决书中建议夫妻双方能静下心来,多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做到互相理解与支持,这并无不妥,也体现了裁判者中肯负责的态度,但这份判决书诗意太足、散文味太浓、随意性明显, 显得“温情感慨”有余而专业规范不足,不符合“例案”文章应有的平和理性风格。应避免对离婚纠纷裁判说理风格把握过火,显得花里胡哨或者无病呻吟,而受到舆论诟病。裁判文书作为一个中立裁判者作出的理性评判,形成这种分析说理看似充满“诗意”,实则法官“入戏”太深,个人主观倾向表现强烈的风格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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