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的“市场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模式
美国的科技创新能力总体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科技成果转化率也较高,科研导向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基础研究任务为主,另外一种是以应用研究市场为主。前者偏重于为国家的军事服务,后者则是面向企业的产品研发。其主要由政府和企业出资,高校和各类科研机构进行研究。概括来看,美国高校研发的成果转化则主要采用“市场引导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模式。
第一,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为技术转移市场的构建奠定基础。1790年美国出台的《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是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其孕育了大批优质科技成果,但成果归属政府,审批繁琐,无转化能力限制了成果向市场的转移。因此1980年诞生的《拜杜法案》使美国的技术成果商业化进程有了巨大的飞跃,该法允许中小企业使用政府拥有的专利,鼓励高校研发和将成果转移到企业,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利益分配、激励鼓励措施等也作出了清晰的阐述。从1980年到现在,美国联邦政府几乎平均每两年都会颁布一部推动科技创新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都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共同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为技术转移市场的构建和健康运行奠定了基础。
第二,高校内部设立独立的成果转化机构。在政府法案的支持与激励下,美国高校特别看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因此大多数高校在内部成立了专门负责成果转化的机构,即技术转移办公室(OTL),其中首个成立OTL的斯坦福大学现已成为美国高校成果转移的优秀代表。这些机构拥有熟悉技术、精通法律和掌握企业运作的人才,主要任务是为科研人员和企业交流搭建桥梁,例如发掘新成果、评估新成果,联系沟通具有技术需求的企业和有投资意向的风投机构,综合考量专利并与企业交涉且签订转让合同。同时这些机构通过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和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其主要作用是为各方转化主体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注册的会员提供技术转移方面的培训,也会定期出版刊物和举办年会来促进交流,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创建了一个沟通交流的大环境。
第三,丰富的信息服务系统和多元化的评估奖励制度。美国政府要求将科技成果信息广泛传播和运用,加之政府在资金上也给予充分支持,美国现已建成了丰富的信息服务基本层次结构。总共包括五个层次,从国家、州政府、学校和基金会到企业、自主经营的私人,由上至下都成立了服务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这些信息机构为科技成果的公开、转化提供了正规多元的信息获取渠道。同时美国设立了三个层次(白宫决策机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部门、科研机构自身)的评估体系,使得科技成果的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美国政府还设置了很多具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的奖项,例如“百大科技研发奖”、“戈登奖”、“拉斯奖”及“德雷珀奖”、“费米奖”等来给予科研人员高度认可和终身荣誉,这更加激发了他们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提供了多样性的信息获取通道,激发了科技成果的研发活力和转化动力。
第四,完善的风险投资制度,促进成果产业化落地。风险投资制度一方面可以给初创企业的成长带来推动作用,另一方面还能促使其他社会资本进入风投行业,从而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高校的研发活动。美国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拨付的经费在政府投资中只有一小部分,其余资金基本是由市场提供,即企业、金融机构和风投基金等。基于此,美国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政策来支持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对科技成果研发进行投资的风险机构和风险基金在税收上提供多程度的优惠,将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落到实处。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高校科研新成果走向市场的进程,为技术转移机构的成果转化工作给予了资金上的有力保障。
2.英国的“多计划推进”模式
以蒸汽机问世为转折点的英国成为第一个步入工业化时代的国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英国的科技水平也日益提高,据有关统计,其创新水平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金融科技的领头羊。英国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鉴于技术创新并不是发生在某一特定领域,因此政府对创新成果转化的促进也是“多管齐下、多计划推动、协同增效”,因此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概括为“多计划推进”模式。政府采取了多项举措促进科技进步,实现科技新成果的市场化。
第一,多种计划促进产学研合作。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成果转化道路上很难前进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高校研发的成果和市场需求不匹配。为了确保技术成果和市场的无缝连接,促进高校与企业的紧密合作,英国政府制定了多种计划构建产学研创新体系,促进校企合作。其中核心计划有“联系计划”,其主要是由政府和研究理事会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间产业化的前期开发工作给予支持和促进,由企业和政府各出资一部分,是推进成果转化工作的首要之选。还有“法拉第伙伴计划”,其是民间组织推进、政府扶持的一项措施,目的是建立多方主体联盟。其成立的行业法拉第联盟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搭建了交流合作的桥梁。还有一些其他计划,比如 “预测计划”“院校与企业合作伙伴计划”等。除此之外,为推动大学知识向企业的传递,英国政府还建立了“教研公司计划”、“产学伙伴计划”等。“多计划”模式解决了产需脱轨的问题,促进了校企之间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