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源演变
“房”的设置最早或以先秦时“曹”为雏形,此后历代皆有置“曹”办公的做法。以刑房其“按律量刑,依法治罪” 和缉捕狱讼的基本职责来看,大抵发轫于汉魏时期的“辞曹”、“贼曹”和“决曹”,三曹职责分别为“辞曹主辞讼事……贼曹主盗贼事;决曹主罪法事”。至唐代,州县一级形成了周密有序的各曹分工,其中“法曹参军事掌按讯、决刑”的职责与清代刑房相宜。笔者目力所及,“刑房”二字最早出现在唐代。《新唐书》载:“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兵房;四户房;五礼刑房,分曹以主众务”。但此时“刑房”并非独立命名的行政机构,而称为“礼刑房”,并且唐代五房是中央一级的办事机构,与清时州县房科有别。
“刑房”作为独立的名称来命名政府机构最早出现在宋代。《宋史》载:“国初循旧制……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二房……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可知在宋代,刑房被设置在中书、门下两处中央机构之下,明确的吏、户、礼、兵、刑、工分工体制已经形成。此为中央机构,在基层州县衙门中,分工办事的机构仍称“曹”或“案”,并有“府分六曹,县分六案”之称。《宋史》载:“以士、户、仪、兵、刑、工为六曹次序……开封、祥符两县置案仿此。”《会稽县志》载:“崇宁四年(1105年),始命州县仿尚书省六部为六案,曰士案、户案、仪案、兵案、刑案、工案。”笔者认为,“曹”、“案”在作为地方行政机构命名与职能上,与清代“刑房”的意义相同。元代沿袭此制,有研究者认为:“金元时期,县政府组织基本定制为六曹”。有时也称“刑案”,主要职责“掌鞫狱刑法、督捕捉盗贼等事。”已与清时刑房职责基本相同。
明清以降,在地方衙门正式建立刑房等房科组织。“朝廷设六部、六科,郡邑因之有六房”,并且“国朝各衙门,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吏。”清时,地方州县遍置六房以佐政务。《牧令须知》载:“州县六房之设,各有专司。”
民国伊始,六房体制即被裁除,各地改“房”为“科”。民国元年(1912年),路南县“州署裁汰六房,开始分科办事。”名义上裁汰,实际上是将原来各房进行分解,重新整合。如冠县,“民国元年(1912年),改六房为四科。一总务科,吏兵承发房属之;二民政科,礼工房属之;三财政科,户粮库房属之;四司法科,刑房属之。每科设录事三人。十七年(1928年)改四科为第一、第二、第三科。总务科、司法科为第一科;财政科为第二科;民政科为第三科。每科设录事四人。二十年(1921年)改三科为第一、第二两科,合并第三科于第一科第二科。仍旧每科设录事六人。”两当县在民国十五年(1926)将“刑房改设司法处”。虽将原来衙门各房裁汰变革,但具体的办事人员仍是原六房吏,正所谓“名目虽易,而旧日恶习尚未尽革。”
综上,刑房的设置有其历史延续性。自先秦设“曹”办事,汉魏分“曹”行政始,至明清时形成完整的房科组织。民国时期,六房制度终被废除。几乎各朝代皆设“刑房”这一行政机构。同时也是六房体制中,最早被历代统治者重视并且设置的官府机构之一。之所以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一是自先秦创设律法以来,政府量刑治罪需要这一载体机构来实际施行,二是对地方州县安全稳定有序的治理依赖刑房缉捕治安之责。
位置
清代县衙建筑布局除须满足基本的办公、居住的需要,还遵循着浓郁的传统风水观念,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等级秩序,可大致概括为“坐北朝南”、“前衙后邸”。主体建筑集中分布于一条南北向的中轴线上,六房通常分列于大堂前中轴线的两侧。郭润涛认为,衙署东面为吏、户、礼三房,西面为兵、刑、工三房,并得出结论“所有方志的记载,也无一例外。”而实际情况并非尽然。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两当县知县张乾珀重修衙署,“正堂堂前为捲棚,棚前为露台,台前旌善申明亭,右为六房吏廨。”《四川盐法志》记载衙署布局,“大堂三间,二堂三间,穿堂二间,左为刑房,右为礼房。”按照中国传统建筑坐北朝南的理念,即左侧为东,右侧为西。而两当县则六房俱在西侧。如此两当县与四川一县衙的房科布局则与郭润涛的论述完全迥异。另外,赵城县房科布局为“堂前为月台,台两廊为科房。吏、礼、库、承发在东,户、刑、工、仓在西。”这也反映出六房的布局并非完全固定。至民国时,有的州县房科在县署的位置有所变动。安达县至民国十八年(1929年),位于大堂前甬道两侧的六房原址,改为科房、行政、警察的办公地点。其中“科房在中山堂前东,行政、警察三排在中山堂前西”,由于县署大堂在民国十八年(1929年)“改称中山堂”,所以中山堂即原县衙大堂,而刑房位置则改至县衙东侧。
总体来说,在清代,刑房大多位于衙署大堂前西侧,主要是受风水观念影响所致。传统风水学认为西方多肃杀之气。“京师刑科、刑部,天下府州县刑房皆列于西,以顺天地之义,气理则然也。若以斩绞囚徒而刑于南方,是背天地长养,亦且于文明之象有乖,有是理乎。”此外,将六房设于堂前,也有便于监督的因素,《清高宗实录》载:“设有六房,即附于州县公堂之左右,使经制书吏居处其中,既专一其心志,亦慎重其防闲”。便于各房事务交接。如缪全吉所说,房为公共事务所设,为官民交接之地,设在大堂之前,即可便民又不必惊扰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