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乡村实现有效治理提供基础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公有制经济制度,公有制划分成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类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支撑农村集体所有制以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农村改革之后,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包产到户”属于“分”的层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属于“统”的层面。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家庭分散经营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少数经济发达地区之外,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然需要进一步发展,很多农村甚至是集体经济空壳村。造成这样事实的重要因素是农村集体产权不清晰而且制度安排缺乏效率。过去农村集体属于“人人共有”的格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却没有将明确的“集体”资源和资产与明确的村民进行对应,“集体”一词更多地停留在概念上。
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在于提升效率。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是要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而是要选择一种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叶兴庆,201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场制度变迁过程。在早期发展阶段,各地农民对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索和创新,是一种诱致性变迁,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是一种强制性安排。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在于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将村民变成股民,通过对集体资产,特别是经营性资产的股权量化。
在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实现乡村治理有效是构成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之一。乡村治理有效是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内容、治理方式的全面有效,还包括治理保障到位。治理保障离不开乡村经济的发展,从乡村经济收入中适当分配一定的资金用于乡村治理的经费支出,能够避免“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而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是乡村经济收入的主要构成。因此,从农村全局发展的态势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基础性、先导性以及支撑性。
(二)乡村治理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提供助力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乡村治理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提高。在政治学理论框架当中,“治理”这一术语与“统治”具有相似的表达含义,但“治理”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方式。“治理指出自政府、但有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点” (格里·斯托克,1999)。由于治理侧重于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并非政府单一部门的统治与管理,因此,形成了多样化的治理模式。郐艳丽指出,根据治理主体类型和参与程度,可以将治理模式划分成行政主导型、集体主导型、社会主导型、市场主导型、合作治理性等多种类型。其中就集体主导型而言,又可以细分成集体主导模式、社区企业主导模式(郐艳丽,2017)。
乡村治理良好能够加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基层在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应成立相应改革推动小组,推选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威望和声誉的年长村民代表担任改革推动小组的成员,以更好更快推动产权制度改革,如讨论改革思路、细化改革方案、分解改革任务等。当乡村治理处于良好的状态,村干部与农民群众的关系更加和谐,对改革的各项细节更容易达成共识,有利于改革尽早实施落地。长期以来,由于产权主体虚置,村干部成为集体资产的监管者,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寻租收益(黄静晗,2017)。因此,当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改革中的协调成本增加成为必然。
乡村治理良好能够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到人、分配到户,很多地区在改革实践中,基层政府鼓励支持农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庄成立经济合作社,为活化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提供组织保障。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制度,包括定期举行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成立理事会与监事会。村庄良好的治理状况有助于在成员范围内推选出具有责任心,经营头脑的成员担任理事(长)、监事,实现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乡村治理良好能够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质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前,很多村庄的集体资产管理是由村委会进行代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的职能侧重在为村民提供行政和公共管理等服务,而不在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改革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状况明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专门化的组织结构能更好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同时还理顺了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促进了政经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