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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批判: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肯定说”观点证伪
 
更新日期:2020-05-22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26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基于技术标准的观点批判:(超)强人工智能及其技术局限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肯定说的逻辑论证都普遍建立在(超)强人工智能的技术的前提之下。根据

 
 (一)基于技术标准的观点批判 :(超)强人工智能及其技术局限

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肯定说”的逻辑论证都普遍建立在(超)强人工智能的技术的前提之下。根据未来技术发展的规律,按照智能程度的高低,人工智能可以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超)强人工智能是一种具有类人化智能的,人工智能将会和人一样可以独立的呼吸、自由的活动,脱离人类的指示并且具有深度学习能力。当人工智能跨越奇点理论,就能开始脱离人类的控制,人工智能的智能奇迹在信息社会之中被赋予人工智能独立活动能动性,从而被认为具有独立的危害风险的来源。所以,图灵测试、技术奇点被认为是未来出现超人工智能的重要突破点,也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能动性活动的技术支撑的重要依据。

技术奇点和图灵测试一直受到很多无可非议的批评。人工智能存在技术局限性。对于未来超人工智能的批评是,它偏向于机械式的符号逻辑来求解或者执行任务。它并不具备自我能动的感知技能或身体灵活性所需的个别化能力,根本无法比拟人类智能。试图按照人类的方式来评估它,根本就是一个错误。”就人工智能的技术而言,1965年,智能技术代表人物西蒙就曾预言,“未来20年,机器人将能够做人所能做的一切”。1977年,明斯基表示,“在一代人之内,人工智能的技术问题都将基本解决。”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历经研究纲领的数次变更,存留的三大技术学派仍未超出“认知可计算主义”的研究视野与学科范围。因此,至今在人工智能领域仍旧没有出现技术性突破且发展不时地陷入不曾预想到的各种困难。并且目前这种困难依旧存在且没有突破。1936年图灵在《论可计算数》一文表示“人类心智活动不可能超越任何机械程序”。对于人工智能未来之路其实还有很多的技术障碍有待突破。

(二)基于事实标准的观点批判:假设的案例事实论证

目前,学界在探讨赋予人工智能独立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等问题的时候,主要通过列举了一些所谓的人工智能危害案例来论证人工智能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危害风险,认为未来这种危害风险必然会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而独立发生。诸如,1979年,一名叫罗伯特·威廉姆斯的美国人被一重型机械臂击中了头部而死亡。1981年,工程师肯基·鄂瑞达在修复机械手臂的时候被活活卡死在房屋的柱子上。2015年7月,德国大众汽车制造厂的一名年轻工人被生产线上的机器人击伤胸部,当时他正在安装和调试机器人。2016 年 11 月,在中国深圳举办的高科技成果展览会上,机器人‘小胖’自行打砸玻璃站台,并砸伤了路人。2018年3月,美国无人驾驶汽车Uber撞死了一行人的交通事故。英国首例机器人心瓣修复手术,机器人挥臂攻击医生,现场一片大乱,导致病人死亡。犯罪分子已经用上人工智能 网络黑色产业链专案,82人因为诈骗被捕[17]等。以现实发生的上述案例被广泛的引用,来论证人工智能已经犯罪或者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风险,亟需刑法予以规制。在未来有必要赋予人工智能的独立的刑事犯罪主体资格。但作为论证案例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被忽视的个案性质。就目前学术界探讨的人工智能危害案例的性质而言,基本属于生活事件,法律定性一般也仅成立意外事件。在上个世纪出现的重型机械臂杀人的案件,囿于当时的技术的限制,还处于机械的范畴之内,达不到人工智能的技术程度。这种事故属于机械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即便2015年大众公司机器人“杀人”案,看视赋予了人工智能某种“意思”和“行为”的内涵。但是从技术角度的判断来看,这种人工智能还不属于强人工智能的技术范畴。在事故描述上是受害人在安装和调制机器人,说明该机器人并不是处于正常使用和工作之中,还存在人的操作以及机械的故障等问题。所以,上述人工智能产生的伤人侵财的危害结果,也仅仅是生活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或者技术事故,其产生的危害行为和风险范畴仍旧属于传统风险社会中的正常的生活风险范畴。

第二,被遗漏的个案细节。上述案例中所列举的“机器人杀人、伤害、毁财事件”都是简单化的案例描述,突出机器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简单关联性。但是任何一个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危害后果大都有多种原因导致,上述的“机器人杀人、伤害、毁财事件”也是多因一果的案件模式。因此,上述案例的必要细节被过滤,导致无法准确的判断个案中的因果关系。以简单化的案例推理,是不能轻率的得出人工智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已经真实地发生于人们的生活之中。前述个案之中的危害后果可能是机器的故障导致,也可能是人的设计与操作等问题导致。

第三,被假设了的逻辑前提。在学界普遍引用前述案例的基础之上,为了论证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都对论证问题的前提进行了必要的假设,即接近奇点理论的时候,人工智能或者机器人开始脱离人类的控制。如果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向“机器人类”转变,此时的智能机器人就有必要被赋予刑事人格[20]。未来机器人将会和人一样可以自由的活动等。在论证人工智能危害风险的问题都假设了论证问题的逻辑前提。这个假设的前提即人工智能具有的“辩认和控制能力”,“自我意识”“奇点理论的实现”等是否现实的存在,且已经被证实的存在呢。用假设的前提条件论证虚假的命题本身就是一种无需证伪的虚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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