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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存”先于本质
 
更新日期:2020-06-10   来源:   浏览次数:374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萨特提出了实存先于本质的著名命题。他虽然站在人的主观意识作为本体的立场上,但其存在主义明显区别于雅思贝斯等有神论的存在主义,他明确将自己定位

 
 萨特提出了“实存先于本质”的著名命题。他虽然站在人的主观意识作为本体的立场上,但其存在主义明显区别于雅思贝斯等有神论的存在主义,他明确将自己定位为无神论的存在主义者,他否定上帝存在,也反对命定论和决定论。对于有神论和无神论这两种存在主义,萨特指出“两者的共同点是,他们都认为实存先于本质,或者如果你愿意,其无神论的存在主义必须从主观性开始。”萨特的这句表述,重点聚焦于“实存先于本质”与“主观性”这两个方面。
(一)“实存”与“存在”
首先需要明确萨特对此命题的语言界定,“l'existence précède l'essence(实存先于本质)”,这是一个较为严谨的表达。如果我们将“l'existence(实存)”换做“l'être(存在)”,那就意味着“本质”并非“存在”。然而,“本质并非存在”的表达方式内含矛盾,直接宣布了本质不存在,若是这样,那么这个表达也就毫无意义了。因此,萨特“实存先于本质”的表达更为确切。而一旦界定了“实存先于本质”的合理性的话,我们是否就可以由此得出作为“实存”的存在和作为“本质”的存在的二分呢?抑或得出“存在”之实存和其本质的二分呢?就此必须先对“存在”本身进行提问。
萨特对此的进一步说明是:“无神论存在主义声称如果上帝并不实存,那么至少有某个存在,其实存先于本质;某存在,其实存若能先于任何概念加以定义的存在,该存在即为‘人’,海德格尔称其为‘人之实在’”萨特宣称所谓的“实存先于本质”之存在(être),也就是,其实存(existe)先于任何概念的界定的存在即为“人”(该存在即为人)。那么“人”是被当作“存在”还是“存在者”来看待?“存在”与“存在者”是等同的吗?对此,萨特明确地将二者等同了起来,他使用了一个合理的表达方式:“il y a un être(有存在)”。“有存在”意味着人——存在,并且在世界上涌现出来,其出现、露面,而后定义其自身,并且人的本质是由人的自由本身所创造的。“首先,人实存,其碰上自身,在世界上涌现出来,然后定义自身。” “存在”在萨特看来是作为“涌现(surgit)”而被给出的,这也成为解决存在之给出问题的一种方式。我们不妨说人之“实存先于本质”的申明是源自于“没有造物主”的前设,因此该命题里也蕴藏了一个“存在怎样得以涌现”的问题,“存在”或者说“人自身”如果是作为自身自然涌现而出的,那么有神论者所谓的上帝或造物主的作用就被排除出去了,于是那些超越于存在之上的所谓存在“投放说”变得毫无意义。显然,若没有造物主,那自然中存在的一切都是自然涌现的,而非被造的,由此实存就不可能被预先置于任何的规定。人自身的存在没有了上帝之类造物主的前设,而是把自己推向未来的存在,并把自己想象成未来的存在。作为“natura(让......从自身中源出)”意义上的“涌现(surgit)”即意味着“natura”之实存先于其本质,即“natura”让其本质(nature)从其自身源出。这样的界定意味着:具有自然主体性的“人”与非自然的“物”之间的区分,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创造自己的本质,以及自主决定自身成为何种意义上的人。而相比较来说,人以外的事物在其存在之前总是有具有一定本质的。比如一盏台灯,其本质已在制造过程中依据制造者、使用者的目的而预先以某种固定的制作方式置入其自身之中了,即它的本质是先于它的实存的。经过两者的对比,我们可以说明这样一种相区别的特征:
1、“自然者”,让本质从其自身源出——实存先于本质。
2、“被造者”,让本质从某个他者源出——本质先于实存。
在萨特这个命题里所谓的“本质”是集中于“下定义(défini)”这种行为的,本质本身并不内在包含存在的出现,也即:本质并不自含于存在之涌现,而是在下定义的行为之中才被加以生效。
(二)“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
从萨特基于人学本体论立场上对“实存先于本质”和“本质先于实存”所做出的区分可以看出,他所谓的“存在”,既不是物质的客观存在,也不是唯心主义的绝对精神存在,而是一种蕴含“自我精神和主体性”的“人之存在”,即“自我”。这一点类似于胡塞尔的说辞“存在的意义,是在自我这个第一性的意识世界基础上形成的”。为了深刻揭示这种存在的内涵,他先行做了意识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由于人类意识具有一种真正的主体性,它不可能脱离自身,我们对于某物的意识,代表着我们面对的是某个不自觉的、具体的、实质性的对象。“意识在其最深刻的本性中是与一个超越的存在的关系。”可见,意识的存在,是通过对某个超越的存在的直观揭示而表现出来。因此“超越性”成为了意识的构成结构,它的诞生是为了得到一个非自身的“存在”的支持。这个本体论证明使我们认识到,具有绝对主体性的意识只能建立在被揭示的对象的面前。也就是说,意识的存在方式就在于它的“敞开性”,它因自身的内在性“虚无”而去主动朝向一个更加充实的外部对象世界。就此,萨特从这种被揭示的对象和纯粹的主体意识两方面将存在划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
“自在的存在(l'être en soi),就是在自身的存在,即其存在即为其所是(l'être est ce qu'li est)。与此相对,自为的存在即为其存在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自在的存在”既不创造什么,亦不被创造,若我们企图要对其本身说些什么,就很难避免陷入“存在是......”或“存在”存在这样的表达,自在的存在就是其所是。由此,它既不是肯定的,亦不是否定的,它无法自我确定,因为它没有自我确定所要求的那种与自身保持的一定距离,它始终是充实的、与自身同一的,并且只存在于自身之中。同理,“自为的存在”由于其存在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就始终与自身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其始终是不充实的,这种不充实性最典型的就表现为“非实在性”,于是其存在中引入了“虚无(néant)”。虚无是一种意识,“‘意识’就是人的这种存在的特点,人因为有这个意识,有这个虚无,而改变了与其他存在的关系,使自己从存在中脱离出来。”萨特所说的“自为的存在”由于它的“非实在性”而“虚无”,往往代表了人的主观意识、自我精神。显然,自为的存在不受任何束缚,主观自由性使得它可以进行自我确定,它可以认出自身,设想自身,实现自身,创造自身。更进一步说,正是“虚无”的引入使得自为的存在得以可能,虚无自身并不存在,其源于存在之否定,或者说对存在的一种拒绝。对于这种存在之否定,诸如在自杀和死亡之间,自杀是严格区别于死亡的,死亡作为一种生命形式仍然存在,它并不构成对存在的否定。然而自杀不同,生命本身并不能推出自杀,自杀亦不能独立于生命之外。自杀它本身即是对生命存在的一种否定,在这种否定中,自杀实现了对生命存在的价值评判,即此生命是否值得活下去。存在的充实是遍布偶然和荒谬的,其就是如此,就是其所是,没有价值亦没有意义,然而自杀这种否定性力量打破了原有的存在形式,它将“价值”因素带入了世界,并且价值思索往往是伴随着虚无感而来,这种虚无感也仅为人所独有,因为只有人具有意识可以去设想“其自在或自为”的存在状态,并且人总是朝向着自为的存在而生活的。
显然,当“自在的存在”与“自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两者关系的核心则在于“自为的存在”,“自为”作为它自己的虚无,它原本就在与自在的关系基础上产生,并且对自在及其关系承担责任。“自为存在和自在存在靠着一种综合的联系而结合在一起,这种联系不是别的,而正是自为存在本身,自为存在就是自在存在的纯粹虚无化。”因为自在的存在如果与自为存在相分离,就会失去意义变得荒谬,它的真实性依赖于自为的存在,即通过主体意识来获得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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