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劳动是价值的源泉和衡量尺度。海洋文化资源在诞生、保护及开发过程中都需要付出人类劳动,因此海洋文化资源是有价值的。效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主观心理现象,物品的价值取决于其满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人对其效用的主观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和形成价值的必要条件。而由效用价值论演绎来的消费者剩余理论认为消费者在消费某种商品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总是大于实际支付的价格,两者的差值即为剩余价值。海洋文化资源兼有海洋资源和文化资源属性,可以认为其价值取决于它的效用性,其价值大小取决于它的稀缺性。因此,明确海洋文化资源的价值属性是进行海洋文化资源价值体系构建和价值评估的前提。
目前,资源价值分类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生物资源、环境资源和文化遗产资源领域。国外如McNeely根据产品是否具有实物性将生物资源价值分为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国情指南》基于人类中心的价值观将生物多样性价值分为具显著实物形式的直接价值、无显著实物形式的直接价值、间接价值、选择价值和消极价值;皮尔斯将环境资源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2个部分,前者包括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选择价值,后者包括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基本沿用了皮尔斯的分类系统,但将选择价值置于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之间。国内在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将旅游资源价值、文化遗产资源价值等均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2个部分,并将选择价值归入非使用价值中。
1.海洋文化资源价值构成
海洋文化资源属于文化资源,可用于旅游资源开发,故本文将其价值也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2个部分。前者包括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后者包括选择价值、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陈炜认为使用价值能直接或间接满足消费者需求,包括旅游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美学价值、品牌价值等[40];陈应发认为使用价值指森林资源当前可为人们提供的游憩价值[41]。基于此,海洋文化资源的使用价值是指能够满足人们休闲娱乐、知识汲取、精神享受和物质消费等多重需求的价值形式。参考已有研究成果,将海洋文化资源非使用价值定义为,目前人们还未利用到的海洋文化资源中的那部分价值,包括选择价值、遗产价值和存在价值[42]。
直接使用价值指人们可直接从海洋文化资源中获取收益。海洋文化资源类型多样且现有境况不同,按服务对象划分,已开发成旅游产品的海洋文化资源可直接被游客消费,故具有旅游服务价值;反映沿海社会变迁、渔民生产生活方式等信息的海洋文化资源可为科研工作者提供直接考察、研究的对象,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作为实习基地及学生受教育对象的海洋文化资源可为相关人群提供获取海洋文化知识的途径,故具有文化教育价值。因此,海洋文化资源直接使用价值应包括旅游服务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和文化教育价值。
2各类海洋文化资源使用价值构成
借鉴高乐华[1]等学者的分类标准,将海洋文化资源分为海洋景观资源、海洋遗迹资源、海洋民俗资源、海洋文艺资源、海洋娱教资源和海洋科技资源6类。
因各类海洋文化资源自身特质、开发情况不同,其使用价值构成存在差异,但亦存在共同点。首先,人们在与海洋文化资源(多为实物形式)互动的过程中会对其表现形式、文化内涵和精神启发作出主观评价,这种因人而异的艺术欣赏价值和精神启迪价值是多数海洋文化资源间接使用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其次,海洋文化资源属于文化资源,文化属性决定了文化教育价值是其使用价值的必然组成部分;最后,海洋文化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创意资源具有买卖属性,可以文化符号等形式获得多种衍生收益,故IP授权价值也是其使用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景观资源是指依托海洋自然条件和人工建设而形成可供观光、鉴赏的存在物,该类资源多已开发,其旅游服务价值突出。而其定义中的“观光”“鉴赏”说明其科学研究价值通常较低,可忽略不计。
海洋遗迹资源是指沿海居民进行海洋经济、社会活动时所遗留的文物、遗址及其展示场所,资源特性决定其通常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庙岛显应宫遗址、胶州板桥镇遗址等已开发的海洋遗迹资源可向人们提供参观、休闲等有偿服务,故具有旅游服务价值。两城镇遗址、南河崖遗址群等未开发的海洋遗迹资源受多种因素限制,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存在,其旅游服务价值目前可忽略不计。
海洋民俗资源是指依靠海洋生存的居民在长期生产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形成并相传的风俗习惯。即墨田横岛周戈庄祭海、日照渔民节等已开发的海洋民俗资源可吸引大量游客参与并带动消费,故具有旅游服务价值;荣成海草房民居建筑技艺、寿光卤水制盐技艺、日照踩高跷推虾皮技艺等面临传承困境的资源需要依靠政府资助,市场化相对困难,旅游服务价值可忽略不计。此外,海洋民俗资源代表了沿海地区较高的技艺水平,体现了沿海居民的智慧,故通常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