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纵向发展来看,差额征税项目的多少表明了我国营改增进程的深入程度,总体呈现一种先升后降的倒U型过程。营改增改革试点时期至全面推开时期,是差额征税项目上升阶段。从全面推开营改增至营改增制度逐渐规范成熟,是差额征税项目下降阶段。随着营改增制度的顺利过渡至成熟规范,差额征税项目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下面简要回顾营改增差额征税的政策演变:
(一)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营改增试点时期
为了彻底摆脱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2012年1月1日国家开始营改增试点。试点时期抵扣链条还没有打通,而且还要考虑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的税款抵扣问题。因此,当时的差额征税现象也大量存在。
由于处在营改增的过渡阶段,只有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施营改增,即存在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增值税链条断裂问题,又存在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之间的增值税链条断裂问题,因此,增值税链条没有全部打通,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先行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也规定了大量的差额征税情况。营改增后仍延续了之前营业税政策中的差额征税政策。比如,营改增试点中的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就是这种情况。再比如,联运业务中的试点纳税人接受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联运业务,允许其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部分行业全国试点时期
该时期的差额征税主要是针对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增值税链条没有打通造成的重复征税。(财税[2013]37号)文件中最大变化是取消了之前部分营改增试点时期对营业税差额征税的延续规定。例如,营改增全国推开后,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不再按原营业税时期差额征税规定征税,仅在融资租赁行业给予适度保留。
综合上述两个时期,政策上区分成为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两个范围,采取差额征税的政策试图在一定范围内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但增值税链条远远没有打通,采取的一些过渡性做法,只是把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方式机械嵌入到增值税征税体系中。
(三)全面营改增后的差额征税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增值税链条逐渐打通,但考虑到征管方式转变及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等因素的考虑,国家还是保留了不少的差额征税条款,这就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营改增差额征税政策。因为全面施行了营改增,原有的很多增值税抵扣链条得到打通,许多环节原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差额征税的情况应该大为减少。但同时应该看到,由于营改增全面铺开,设计的行业千差万别,实际业务的复杂程度总是大于税制的规范程度,因此,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原有一些差额征税项目取消,但又引入了一些新的差额征税项目,总体来看,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情况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