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时代,很多国家设有《新闻法》,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对新闻的立法逐步走向完善。完善新闻媒体的立法,不仅仅是完善每个国家的新闻立法,而且国际上也要对新闻媒体立法。对于涉外的新闻媒体必须有国际性的相关法律约束、制约,才能避免误导国际舆论,才能体现对新闻事件报道的公平公正。“公平”与“公正”既有相通性,又有区别,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公平”侧重关注公平的尺度,“公正”侧重关注“正”的价值取向。新闻媒体人的“公平”就是客观地对待任何人,对报道的对象不戴“有色眼镜”、不掺杂主观好恶,一视同仁地对待新闻对象;新闻媒体人的“公正”,就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不畏邪恶、正确地、全面地、客观地、真实地、没有偏袒地报道新闻事件。在现实的实践中,新闻媒体会出现非“公平”、非“公正”报道新闻的现象。某些新闻媒体为了博得群众的关注,刺激人们的眼球,有时出现夸张新闻、虚假新闻,这样的新闻媒体,会造成恶劣的、严重的社会后果。马克思指出:“消除文明中的野蛮和国家中的无法纪”[1]要完善新闻媒体的立法,因为“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the invisible border line),然而此——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2] 全球化的当今时代,世界的文明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一个整体,“汤因比的‘文明’指的不是一个单纯的‘历史’研究领域,而是一个统一的系统或整体。这个整体的部分通过因果关系相互连接。因此, 在他的文明中就像在任何因果关系系统中一样, 部分必然相互依赖, 必然依赖整体, 而整体必然依赖部分。”[3]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世界经济全球化,世界技术正在走向全球化,世界文化也在全球化,随着全球性信息化的发展,新闻媒体对新闻的传播速度快而广,必须有对新闻媒体虚假新闻、非“公平”、非“公正”的报道建立问责机制,才能有效地保障新闻媒体的公平公正报道。
新闻媒体要做到“公平”、“公正”地报道新闻,首先要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诚实”而客观地报道新闻,新闻真实性原则必须在新闻立法中体现。做到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媒体所叙述的事实必须是全面地而非片面地,客观地而非主观地,例如对某一事情发生的原因、地点、人物、事件发展过程的描述都必须完全地真实可靠,新闻所报道的事情要与事实完全相符。新闻立法首先要充分体现报道的真实性,并且对于不真实的新闻报道,要问责,要给予应有的法律的制裁。一个国家的新闻立法是复杂的工程,全球性的新闻媒体立法,也是一项更复杂的工程。在当今新闻媒体立法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先借助于关于“信用”的法律体系,对新闻媒体人进行规范。人无“诚”不和,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人要讲信用,无“信”则无“用”。人不“诚实”,就往往失去信用。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为国家信用体系,也有专家称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社会信用体系是通过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从而明确社会主体信用的优劣,并且给予社会主体的信用风险以警示,采取一定的措施惩戒失信的主体,试图以达到弘扬正气、褒扬诚信。社会信用体系记录失信行为、保存失信者的失信记录;社会信用体系及时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进行警示;社会信用体系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我国自古以来,就极其重视“诚信”,当今新时代,我国非常重视诚信建设,诚信不仅仅是人们安身立命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发展的基石。当今时代,诚信建设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中重要措施之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使守信者畅通前行,失信者处处受阻。不断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良性发展,“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化、规范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信用的法治体系,构建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也会有效遏制虚假新闻、夸张新闻报道的行为。构建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得完善社会信用立法,然而社会信用立法非常复杂,具有复杂性、艰巨性、综合性,是一项具有创新性的系统工程。信用立法涉及的方面非常之多,既涉及公权力也涉及个人权利,既涉及法律也涉及道德;既需要高层次的国家设计,也需要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既要有国际视野,也要根据本国具体实际情况。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多个主体的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社会信用立法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使各方面的主体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的职责,做到职权分明,实施过程中避免互相推诿责任;可建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分级服务平台,促进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每个国家不仅要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国际上也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对“虚假”说不,对失去“诚信”者以惩罚,才能有良好的国际舆论导向。在新闻媒体立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先借助“社会信用法”当作一个过渡阶段,然后再不断完善新闻媒体的立法,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