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经济 » 正文
总、 分所一体化模式与注册会计师监管质量
 
更新日期:2020-07-06   来源:   浏览次数:22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总、分所一体化模式界定本世纪初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了一股合并的热潮,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许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开

 
 (一)总、 分所一体化模式界定

本世纪初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出现了一股合并的热潮,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许多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开始逐步打造品牌,不断地做大做强。目前,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采用三种常见的管理模式,即总、分一体化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和松散集团管理模式。集中型管理模式与松散集团管理模式下,核心事务所与普通事务所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即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不同的是,集中型管理模式下,核心事务所的地位更高,发挥的作用更大,各所之间在经济业务上深度合作,并使用同一个品牌。而松散型集团模式下,核心所与普通所,及普通所之间没有任何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它们之间也没有任何经济利益上和业务上的关联,仅仅是处于同一集团下,使用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标识和品牌。总、分一体化管理模式与上述两种管理模式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核心事务所和分支事务所是一个大的法人实体,对外统一承担责任与风险。这种模式的形成主要是由一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各地不断地兼收、并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并购的方式主要是吸收合并,将原来独立经营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变成核心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核心会计师事务所的实力和规模。从法律意义上来将,核心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支会计师事务所是同一个法人实体,核心事务所要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总、分一体化经营模式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最为有效和快捷的途径之一,总所因品牌经营与业务拓展的需要而不断地扩充分所的数量,必须对分所加强管理和监控,因为分所的执业行为及后果要由总所来承担责任。因此总分模式下,无论是总所还是任何一家分所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都无一例外地由总所承担。在总、分一体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下,一定需要明确各个主体责任,强化风险意识和控制理念,降低集团整体的经营风险。

(二)总、分一体化模式与监管质量相关性研究

总、分一体化模式下,要求核心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在一定程度可以提高对会计师事务的监管水平,进而降低总体经营风险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企业舞弊的概率。总、分一体化管理模式可以进一步分为,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和行政总部、业务分部共同管理的两种模式。垂直管理模式下,分部的任何业务决定权都会集中于总部,总部的决定权会得到最为有效和直接的执行,分部的行为也会得到最好的监控。垂直管理模式下,分部缺乏自主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分支机构的主观能动性,管理效率较低,不适用于规模过大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分一体化模式下的另一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为总所单独负责管理,而各个分所负责业务开展。当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足够大,并且拥有数量较多的分支机构时,总所与分所的概念逐渐被淡化,总所逐步转变为只负责管理的总部机构,总所的职能由业务职能转变为行政管理职能和监督控制职能。这种模式的管理效率要明显高于垂直管理的模式,并且在许多大型的会计师事务中得到实践与应用。这种管理总部与业务分部的总、分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对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和监管质量的提高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突出了总部的管理职能,兼顾了分支机构的业务职能,而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又处于总部的密切监控之下,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舞弊的风险,提高了注册会计师事务行业整体的审计质量和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总、分所一体化模式会提高会计师事务的整体监管质量水平,本文在总、分一体化管理模式下设计了一种基于平衡理念的监管模式,并阐述了这种监管模式的积极影响。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总、 分所一体化模式与注册会计师监管质量

下一篇: 总、 分所一体化模式与注册会计师监管质量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