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决策是整个立法活动和立法行为先行条件之一,关乎着立法的成败与得失。党对立法的领导,在很大程度就表现为党对立法决策所施加的影响;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和政治要求之下,此影响的落实需由特定的主体依法定的程序将党的主张与立法机关的行为相链接。“当代中国党政关系具体化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党委——党组——国家政权机关’模式”,在此种模式中,党组作为党的自身组织而发挥着链接党委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功能,“党组上承党的领导下启国家机关的工作,它的存在本身就起到了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具体到立法关系中,人大常委会的党组作为党委在立法机关中设立的中介组织,其链接功能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上传职能
党组的上传职能,是指通过党组将非党组织的活动、问题、诉求等反映于党委,从而为党的决策提供对象和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人大常委会要增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各主要环节。”对党组而言,增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就要求其就立法机关的重大立法活动、立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以及非党组织的意见或利益诉求主动向党委报告或提请党委进行审议。
就立法机关的重大立法活动进行上传。作为党委在立法机关设立的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需要“接受党中央的领导,重要的立法决策和立法,要由党组上报党中央审议,做出最高决策。”根据党关于领导立法的政策性文件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立法惯例,需通过党组向党中央报告的重大立法活动包括:立法的规划和计划;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的修宪议案;某些重大政治方面的法律草案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草案;特别重大的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草案以及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等。
就立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上传。涉及重大立法或重要敏感立法的目的性、必要性、可行性、时机性、指导思想和原则等重要问题或就此类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时,党组需向党委进行主动请示,从而通过党委的决策或支持加以解决;当既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重新作出调整时,党组需及时向党委反映并提出可行的调整建议,报请党委进行审批;当所立之法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的利益分配、重要行政资源的规划配置、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等立法机关难以单独解决的重要问题或就此类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时,党组需向党委进行主动请示,从而通过党委的协调来整合、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就非党组织的意见或利益诉求进行上传。根据“公民偏好显示”理论的要求,立法决策只有在充分了解公众偏好的基础上才能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要求,因此需要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通过自下而上的组织和机制进行及时的传达。依《党组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党组对立法中出现的重要问题进行报告时,需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因此,为了保证党的决策能符合公众的利益和要求,常委会党组需充分征求、吸收、整合非党的组织以及党外干部群众的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向党委进行及时有效的传达。
下达职能
党组的下达职能,是指通过党组将党委关于立法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从而在立法的实践中实现党委的领导。“在各级权力机关,党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其实质就是党组要发挥自身职能,将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以党组下达党委关于立法主张的方式不同,可以将其下达职能分为两类,即主张的直接下达和主张的间接下达。
主张的直接下达,是党组直接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于立法的实践,或者将党就重点领域进行的法律起草工作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反映于立法机关。党组的直接下达功能在立法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其及时系统地传达,具体的立法职能机关才能真正的“了解党委在想什么,在做什么,要不然重大的决策我们都不清楚。在此基础上,我们的立法工作就可以实现对接,对于立法工作中要把握的尺度就会非常具体,该怎么样落实党的领导也有了具体要求。”
主张的间接下达,是指党通过党组将其对重点领域的立法建议以提出立法案的形式加以展现并落实于立法实践。党委对立法的领导是依法的领导,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的意志需要遵守法定的程序;根据《宪法》《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等规范的既有规定,党并非享有立法提案权的立法主体,因此党的主张并不能以法律案的形式直接进入立法的程序。但依《立法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因此常委会党组作为内设于常委会并发挥领导作用的党的组织,就可以通过动员或组织常委会内部的党员干部和代表将党对重点领域的立法建议以法律案的形式、经由常委会提请大会审议,以使该建议尽快进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依法促进党的主张在立法实践中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