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通常认为,农村单身汉群体由于被迫失婚,可能会激发出相当数量的越轨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问题,此类行为的存在会对农村社区的社会治安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已有研究指出,88.57%妇女被拐卖的目的都是被卖到农村作为人妻,其中智障女性占被拐卖中国籍女性总量的43.3%,河南和安徽则成为最大流入地。男性挤压的农村婚姻市场在社会中生成了大量的性需求,智障女性更容易受到不法对待,成为单身男性的施暴对象。对于上述各类不法现象,既有研究多从结构性与个体性两类视角进行解析。前者认为,我国社会的结构性紧张是导致各类异质性婚姻存在的根本原因。性别比失衡带来的大量剩余男性引发了相当容量的婚姻买方市场,为了实现家庭结构的完整以及传宗接待的需求,单身汉不惜以身试法,通过购买被拐女性等非法途径实现婚育诉求。同时,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空间与通婚圈的相对隔离、封闭,不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贫富差距,传统的异性恋、重彩礼等婚嫁习俗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婚姻买卖的可能。而国家法律法规体制的不完善为各类不法现象的生成进一步创造了条件和空间,如农村地区由于缺少对智障流浪人员的社会救助措施,导致部分单身汉或人贩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对妇女进行拐骗。同时,在各类非法行为产生后,当地司法、执法机关的财政压力以及落后的信息技术手段成为侦破案件的一大阻碍,导致正式社会控制无法运行,为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机会。后者认为,无论是对于买方亦或是卖方而言,通过拐卖妇女等非法途径构建异质性婚姻的犯罪成本较低、利益获得率较高。因此,买卖妇女双方的主要行动人均愿意铤而走险。加之我国农公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尤其是农村居民表现更甚,其对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行为概念界定的认知度较低,为各类不法现象的存在提供了不被举报的“安全环境”。另外,部分赤贫地区的女性希望通过婚姻的方式实现向上社会流动的意愿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空间。
现有研究多是以国家法理层面为基础,对各类以“非法性”婚育行为为主的非常态婚育行为的形成机制进行解构。虽然这可以很好的帮助研究者理解农村单身汉的“非法性”婚育行为的基本形成机理,但却未能更进一步深刻的解释为何在法治与法制社会如此进步、信息技术手段空前发展、社会保障日趋完善的今天,此类行为却依然屡禁不绝。单身汉的各类非法行为之所以能够长期扎根于土壤,必有可供其生存的空间与养料,即超越于法理层面的其他“合法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