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性分析
吉登斯认为,人们所理解的以明确言辞和文字所表达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等常规性规则形式,并不是规则本身,而只是对规则的法则化解释。所谓的规则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点: 首先,它们的存续依赖于行动者对它的自觉意识,但是,这种自觉意识首先体现为实践意识而非话语意识。
对于村民而言,所理解的日常生活中的规则一方面是束之高阁的法律,人们只有在触犯它或者在其边缘范围徘徊时才能感受其约束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是在具体生活情景中在实践意识中感受到的约束和规则。村民们根据自我实践意识来认识和理解自上而下,自外向内的社会政策,根据基层人员的实施过程和结果来理解国家的政策。起初,扶贫政策实施的模糊性和粗放性,部分政府官员沿袭往届政府人员的做法,将部分名额给了富人或者“有关系”的人。还有部分官员仓促行事,只是一味的为了完成任务,并未通过严格的筛选机制来进行选择,造成部分贫困户未被纳入建档立卡系统中,导致错评,漏评的现象存在。而它并作为记忆痕迹,引导着农民的认识和行为,出现了争当贫困村、贫困户的现象。而随着精准扶贫政策的提出,虽然一方面改善了错评漏评的现象,但农民的实践意识却很难短时间的改变。他们的分配不公平感不仅仅是通过政策的精准化来改善,更要用实际的资源分配的差距化的减小来弥补他们的相对落差感。
(二)相对剥夺理论
经典社会比较理论认为,具有相同经历的群体更易成为个体的参照对象,个体基于参照比较后的利益得失而报告分配公平感,以同质群体比较基础上产生的“相对剥削感”成为影响人们分配公平感的重要因素。相对剥削理论指出,个体在评价自身的境况时,群体跟愿意倾向于参照群体的生活状况,而参照群体一般为实际状况优越的群体。尤其当农民群体与其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成员相对照时,认为其拥有的经济、权力、文化等资源处于相对剥夺的地位,其都将偏好做出社会不平等的判断。在这里,影响个人分配公平感受的不是具体的生活状况,而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环境所进行的局部比较群体的生活境遇。
同一个村庄的村民与社会环境中的其他成员做比较时,基于人们对自己周围人状况的评价与感知,发现贫困户只因被纳入建档立卡系统中而获得了经济和发展扶持,其他村民则会感到其经济、政治、权力、文化等方面沦入相对剥夺的地位,无论其客观分层地位是高还是低,都倾向于做出社会不平等的判断,从而产生分配不公平感。我们在其中关注“相对剥削感极化”的可能。
(三)互惠伦理视角下的分析
从互惠伦理的视角来看,精准扶贫并非是普惠性的具有筛选机制,导致部分群体产生消极的分配公平感,发展的差异性和滞后性,以及挫败感。互惠意味着被接受下来的产品或服务为接受者带来了相应的义务,且这种互惠是传统社会中友谊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础。当贫困户享受政策扶持后,其所获取资源的渠道增加,其相对社会经济地位上升,发展机会增加,生活质量提高。而对于非建档立卡户,同为村庄成员,他的相对经济地位却下降了,非贫困户的心理产生“落差感”和没有获得相应资源的“损失感”,将其归结于自己所依附的集体,而集体经济和资源额分配是由村干部来落实的。因此干群矛盾严重。乡土社会的互惠伦理,就会导致非贫困户“不公平”感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