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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教育督导机制的实施现状
 
更新日期:2020-07-30   来源:   浏览次数:9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教育督导机制的本质是促进国家政策、方针和法规的有效实施,监督和评价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涉及适用范围、机构设置等方面内容。(一)适用范围不

 
 教育督导机制的本质是促进国家政策、方针和法规的有效实施,监督和评价教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主要涉及适用范围、机构设置等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不断拓展
1994年以前,教育督导的主要对象为义务阶段的学校教育,而1994年以后,中等以下的学校教育被纳入督导对象,适用对象的范围得到拓展。例如,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1996年05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均对教育督导对象进行了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对象。教育督导工作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由广泛督导向专业督导、专项督导发展,有效杜绝乱收费、课业重的问题。目前,教育督导具有内容广泛、涉及面宽和指标完备等特点。
(二)结构设置不断健全
自小平同志于1977年提出恢复教育督导机构以来,先后经历了1984年增设视导室、1986年更名国家教委督导司,以及2000年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等阶段,有效的确立教育督导制度在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整体来说,各个民族地区的教育督导的影响日益加强,教育督导机制的作用更加明显。
(三)民族教育成绩凸显
目前,全国民族地区基本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另外,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的建设,并初步实现“双语教学”。截止到2018年年底,全国高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总数为2182.2万,普通小学人数1029.2万,占总人数的10.2%。民族地区的高校数量由[3]2000年的142所上升到168所,专任教师未7.9万。截止到2018年,民族地区开展29种语言的教学,并加大不同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辑,总数达1亿多册,有效缓解少数民族教程缺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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