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教育督导领导体制
教育督导领导体制对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以及教育督导工作的执行就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育机构应该建立独立的教育督导系统,将教育机构与督导机构完全分离,并明确两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提高教育督导的监督地位。各级政府应该注重领导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教育督导机构规划为行政范畴,解决各部门遗留的历史问题和制度问题。出台相应法律和规范,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职责。同时,建立督学领导机制,将督学顾问、总督学、副总督学和督学制度纳入建设范畴。
(二)加大教育督导的执行力度
民族教育政策分为特殊性政策和优惠性政策两种,所以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执行,并突出政策执行的重点。在民族政策执行的情况下,应该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尊重民族教育政策的自主性、双语性和多元性,加大民族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民族地区教育管理和评价水平。另外,加大对民族教育督导的投入力度,在理解和掌握相应政策的情况下,做好“两基”工作。加强对学校收费问题和教师评价问题的管理,定时进行“两基”年审工作,加大教育教学指导。同时,针对控辍保学、危房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关键性工作,应该提高督导频率,以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进行。各级督导机构应该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并以此为中心,完善相应的评估体系。
(三)优化督导人员队伍结构
人员队伍是督导工作执行的关键和基础,所以需要优化督导人员结构,改变老龄化、专业单一化的现状,逐步实现人员结构合理和专业多样化。对相关人员进行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培养,打造一支新型、合理和创新的队伍。各级政府对督导机构的人员进行定期评审,使其既能从事“督政”,又能从事“督学”工作。各级政府应该引导和支持教育督导工作,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为教育工作办实事,树立教育督导机构的威信。同时,做好教育督导人员比例的调配,特别是教育专家、管理专家和心理专家等人员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