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税率经营带来的税务风险
对于通信企业,其主营业务主要是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目前增值税税率分别是9%和6%,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也涉及13%的增值税税率、3%以及5%的征收率。多税率经营的情形下,自然会导致通信行业纳税人基于某项特定目的,错配选择适用低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以达到少缴纳税款或者其他的经营目的。
首先,对于通信行业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业务,其适用增值税税率分别是9%与6%,虽然财税2016年36号文件对于基础电信与增值电信进行了定义,但是对于一些业务类型界定不明晰的业务,纳税人将会有动机地将其归入增值电信的业务范畴,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其次通信行业涉及较多的兼营业务,在提供通信服务的同时,搭配各种商品进行组合销售,需要注意企业为适用低税率,而将高税率的商品定价低于市场价格,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不正当目的;最后通信行业的混合销售的业务类型纷繁复杂,通信企业各省公司之间的做法也是各有差异,通信企业集团公司总部并没有针对通信行业的混合销售业务类型进行明确,导致各个省公司与省税务局之间产生较大的税务沟通成本。
例如通信行业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ICT业务),通信企业利用其自身的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的丰富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服务,从而有利于客户利用通信技术专注于自身业务的发展。简单来说,通信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同时,还需要出售设备作为信息技术的载体。根据财税2016年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ICT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各省与税务局沟通结果不一,有的税务局要求销售设备按照购买价格作为其设备的销售额,余下的收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及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满足11种情形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而对于通信企业,总部需要根据其具体经营的业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通信企业中所涉及的视同销售行为进行明确,避免因销售模式的改变而带来的税务风险。例如,为鼓励客户消费,通信企业推出各式各样的营销方案,其中包含积分兑换业务,即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货物、电信服务等。根据财税[2014]43号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该文件仅仅对以积分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并没有说明赠送其他应税货物、应税服务、应税劳务是否需要征税。财税[2016]36号出台之后,财税[2014]43号相应废止,积分兑换再也没有了统一的中央口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对于两个文件都是在强调“无偿”,但是积分兑换实质上并不是无偿行为,是基于前期消费而给予客户的一种优惠,以期增加客户黏性,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吸引顾客二次消费目的,不属于无偿的范畴。但是在各省公司与省税务局沟通之后,各地方操作不一,认为是视同销售有之,不征税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