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具体到每个个案中都有不同的辩护策略和方法,有时还需要多种策略方法的灵活运用才能取得无罪辩护的效果。刑事审判最高使命便是不产生冤案。辩护人通过辩护策略的运用,从而使法官看清整个案件的事实,进而让法官作出无罪判决,达到不产生冤案的目的。
实体性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以刑法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的实体辩护。实体性无罪辩护主要通过罪行法定原则的运用、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模糊及不合理、疑罪从无的理念、定罪证据矛盾等方面来进行辩护。如常玉贤案罪名多次变更、指控罪名变更有损罪行法定原则,陶红勇诈骗案之诈骗之争,杜文案重要录音消失,陈春薷案离奇证言,朱庆林案自证清白,枪案之反对现行枪支认定标准,深圳鹦鹉案之鉴定意见违背法律等等,通过实体辩护,取得了最终大部分案件的无罪。
程序性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指出办案机关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违法行为,要求其纠正违法或者宣告违法行为结果无效的一种辩护方法,属于一种进攻型的辩护。程序性无罪辩护主要通过控告刑讯逼供、证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程序和错误适用法律的情况,从而打破定罪证据链条来进行辩护。如郑龙江案中必须验伤,常玉贤案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管辖权异议,杜文案中申请审判长及检察员回避,陈良英案中辩护人指出检察院当庭监督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李梅案中逐级控告侦查机关违法,天津大妈赵春华气枪案申请取保等等,以上的进攻型辩护策略都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无罪辩护的策略方法不在于作者罗列的诸多适用情形,它的重点在于它的实效性。如果无罪辩护没有相对于向公权力示弱等策略方法的比较优势,如果它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一个只是期待的法律名词,如果它在现实中根本不为辩护人所用,那还为什么要去使用它?而它的有用性又从何而来?遗憾的是,作者没有走进论证的功利主义进路,转而诉诸以结果求策略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