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是人类有别于动物的特有情感。在现代汉语的解释中通常是指对人或事从内心生发的一种情感。对人类这一特殊情感自古以来就为中西方哲学家所关注,并试图揭示这种情感的本质和规律,由此形成了许多关于爱的理论,对于切实理解爱的本质和规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西方神学或宗教之中,以唯心主义为特征的建构方式表现为将爱与造物主密切关联,
也就是将爱与虚幻的臆想体统一起来,成为爱的化身,并尊崇为美德加以赞颂。笛卡尔对爱的揭示没有完全摆脱神学和宗教对爱的规定,他肯定爱的起源来自于内在的情感,并驱动心灵无条件地与对象结合,形成整体与部分的机械关系,并以保存强大而放弃弱小为宗旨,以自我尊重程度为参照分为感受、友谊和崇敬。可以看出,笛卡尔的爱是无条件的并以保强弃弱为原则的纯粹的爱。斯宾诺莎则认为:“爱是一种为外因之观念所伴随的快乐”,也即是建立在洞见认知基础上的理智之爱。他所阐释的爱更显现出理性的光芒,也肯定了知识的内在驱动作用。马勒博朗士将爱与意志相等同,认为是造物主给予人的特殊意志,并将人的心灵导向一般的善,对善的遵循成为产生特殊之爱的根源,揭示出爱的意志性和向善性。可以看出,西方哲学家所认识的爱难以完全脱离神学与宗教的影响,是建立在人与神之间关系上的认识,也反映出人们对爱的完满性的追求和寄托。这种认识初步关注到了爱的本质特征,显现了爱以情感的根源性、认知的动力性以及与意志的同一性和向善的目的性,对于建立爱的理论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在其早期诗集中表达了他对爱的初步理解。聂锦芳认为,马克思对爱的理解建立在想象、情愫和思虑交织而成的感受之上,并指出实践爱的路径就是“体验爱的内涵和理解人性的过程。”可见,马克思对于爱的理解是与实践和人性紧密关联的,也是马克思以实践为认识视角的根本体现。美国著名哲学家、心理学家弗洛姆在其《爱的艺术》等大量著作中也阐释了关于爱的理论,他的研究较为系统,吸取了弗洛伊德和马克思研究精髓,对二者的观点进行了萃取与发展,综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他揭示出对爱的需求根源在于人的自我矛盾性,即在成长的过程中无法消除和造就不断生长的孤独感而成为恐惧。在不断寻求摆脱孤独的途径中,认识到唯有“爱”可以有效克服孤独,成为“人内心最强烈的追求”。同时,弗洛姆也分析归纳出“爱”的表现形式,即给予、关心、责任心、尊重和了解,并指出“给予”是爱的本质,是自我生命力的实现和具体体验。在分析爱的类别中,弗洛姆强调博爱,认为其是所有形式的爱的基础,强调超越亲人关系范畴的爱,主张社会每一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中国古代哲学家也对爱给予关注和阐释,并且与治国理政的理论联系起来。长期以来居于统领地位的儒学,以“仁爱”作为自身的核心主张。儒家所提及的爱并非本体意义上的爱,由于服务于社会治理而体现出重要的工具价值,着重强调以爱来推动和实现社会的和谐。这种爱起源于“亲亲之爱”,即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但并非止于此,规定以推己及人的方式达到孔子提及的“入则孝,出则悌”,“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以及孟子提倡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社会芸芸众生普遍的爱。墨家则主张“兼爱”,就是要对世间万物施以均等的爱,以一视同仁的爱而使人与人之间等同,具有天下大同之意。“仁爱”则更加入世,反映了“近亲之爱”到“他者之爱”的序列位次。因此,“兼爱”与“仁爱”相比就显得过于理想化,强调了以实现均等的爱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蓝图。以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自由派主张的爱属于普世之爱,它超越了人与人的关系,而进入到人与自然并涵盖天地万物为爱的对象,对爱的境界和价值给予了超越性的提升。因此,从中国古代哲学家对爱的诠释来看,作为人特有的情感,爱具有自身的层次性和衍化规律,可以在实践的过程中进行扩大化推衍,也肯定了人的情感伴随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升华路向的可能性。
从中西哲学家对爱的理解中能够看到,爱的本质形态是人与生俱来的具有天赋意义的情感,发展为向善而为的意志目标,并以此为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以爱之情感由近及远、由人及物、由感性到理性的发展规律,以“给予”,即奉献为爱的最终表现形式的外化发展过程。因此,爱必然具有自身的发展和表现层次。着眼于人的具体实践,爱的发生与发展的动力机制必然以人的需求为价值遵循。众所周知,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在人的需要理论中揭示出重要的需要层次,即人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精神的需要、个人实现的需要等,是由低级需要向高级需要的发展过程,并且在低级需要满足之后才能出现更高级的需要。据此爱的情感层次是极其多元的,难以详述,但是,可以对现实中的爱进行一般性和特殊性的二元描述,即爱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