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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创造了“放管服”模式的手段
 
更新日期:2020-10-16   来源:   浏览次数:16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放开预算强制约束,允许编制个性化预算本文探讨一种符合国家文件精神但很大程度上不受《国防科工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经费

 
 1、放开预算强制约束,允许编制“个性化”预算
本文探讨一种符合国家文件精神但很大程度上不受《国防科工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经费比例限制的宽容预算模式。诸如,材料费、专用费及外协费可在总经费60%以内自主使用(各分项费用之间可无比例或金额限制,专用设备费变更履行备案手续),事务费、管理费和劳务及工资费可在总经费40%以内自主使用(各分项费用之间可无比例或金额限制),确实形成的项目收益在总经费20%以内的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超额部分上缴项目主管部门。
此外,允许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个性化”预算,其预算项目可不受财防[2019]12号项目概算内容限制,自由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甚至可自创经费预算细目。具体编制预算时,材料费、外协费和专用费等可不必给定具体品类、规格型号、厂家等明细要求,且预计金额可以区间范围形式设定;事务费、管理费和劳务及工资费可预估总金额,不必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2、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弹性把控招投标,自主调剂使用经费
预算执行时,事前预测和估算可能存在较大偏差,为不绝对受制于预算,应当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允许经费自主调剂使用,尤其是专用设备费的调整和调剂。
项目责任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有变更专用设备费事项时,可在获得专家评议通过后,以询价、议价或招投标形式采购。对于项目研发急需的专用设备,无法以招投标形式及时采购,可进一步简化采购流程,以询价、议价形式采购;事后,如其紧急采购的设备满足需求且不存在贪污受贿行为,采购价高于正常价的部分免予问责。
3、适度放开工资及劳务费比例,激发创新科研热情
参照国外科研项目经费的人力资源补偿模式,我国应适度加大工资及劳务费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中所占的比例,建议工资及劳务费可与事务费、管理费在总经费40%额度内自主使用。另外,可计提总经费10%以内且不高于项目负责人年薪20%的绩效工资用于奖励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并相应增加军工科研院所当年绩效工资总额,这也符合中办发[2016]50号所倡导的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的文件精神。
4、结余资金弹性使用,实现科研经费效用最大化
本文建议应控制结余资金比例,可参照德国经验,对于确实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在总经费20%以内的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超额部分上缴项目主管部门。如此,既可以避免宽打窄用、挪用科研经费的可能,又鼓励项目执行单位发挥资金最大效用又能节俭开支,形成的结余资金留给课题组,用于补助科研项目组后期的科研发展支出,也可用于后续的成果转化推广以及开展拓展性和延续性研究,确保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长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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