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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强制医疗启动程序的特征
 
更新日期:2020-10-22   来源:   浏览次数:22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是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第303条对该程序的启动条件、方式等作出了相关规定。除此之外

 
 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是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02条、第303条对该程序的启动条件、方式等作出了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也针对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作出了细化规定。从现有规定上来看,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具备以下特征:
(一)启动目的上以保卫社会安定为主,社会救济为辅
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影响着整个强制医疗程序在立法上的设计倾向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肇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因为疾病的原因,而非自身的理性选择,这是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处罚程序最为主要的区别之一。在其无法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罚意义的前提下,对其加以刑事处罚没有意义,因此刑事强制医疗的启动目的并不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惩罚,重点在于对该精神病人未来再次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预防以及基于国家父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而对精神病人进行的社会救治。笔者认为,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现阶段在启动目的上以保卫社会安定为主,社会救济为辅,原因有二:一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较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2条之规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已经造成危害并且仍然具备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并不包括现在已经造成危害但未来不具有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以及因精神疾病而产生自杀、自残倾向的精神病人,这在侧面证明该程序主要还是为保卫社会安定所服务,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暂不施以社会救助。二是强制医疗程序的极简化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强制医疗程序仅作出了框架式规定,程序十分简单,仅包括启动、审理以及裁定三个阶段,被害人在该程序中几乎没有参与权,被申请人在启动阶段也没有提出异议以及得到法律援助的权利,如此简单的程序设计显然是为了能够尽早对被告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继续造成社会危害。由此,也可以看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目的更加侧重保卫社会,社会救助是其次要目的。
(二)启动模式上为依职权启动模式
法律程序的启动模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为依职权启动模式,一种为依申请启动模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模式为依职权启动模式,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除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外,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肇事精神病人已经达到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或者直接接到公安机关制作的强制医疗意见书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名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根据《高检规则》,通常要经过以下三个环节:(1)对精神病人鉴定,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对确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作出不起诉决定;(3)审查其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中,案件当事人是没有权利直接申请强制医疗程序的,能够向法院申请对肇事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主体仅为检察机关。因此,我国强制医疗的启动模式为依职权启动模式。
(三)启动程序上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紧密衔接
强制医疗程序往往是由普通刑事程序转化而来,因此强制医疗程序一旦启动便具有终止普通刑事程序的效力。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之间具有紧密的连接性与共通性,主要体现在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诉讼普通程序两者存在着必然的先后顺序性,从刑事实体法来看,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就具有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而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前提正是肇事者为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必然是以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为前提。《高检规则》便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必要前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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