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和人才培养无论在体系、规模和层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每年从本科到博士的毕业数量都在大幅增加。然而,在司法鉴定这一重要的专业领域,每年培养的博士以及博士后却寥寥无几。
(一)司法鉴定青年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现状
司法鉴定青年高层次人才培养规模起步晚、人数少。华东政法大学于2009年在法学一级学科下设司法鉴定二级学科博士点,并开始招收司法鉴定博士生,截止2019年12月底,共招收司法鉴定博士生19人,相当于每年招收2人。司法鉴定博士生毕业以后一般选择高校做老师,而选择去鉴定机构的相对较少。而在其他高校,由于缺少司法鉴定这一学科,不少博士生就业后改变了博士期间的研究方向,从而使司法鉴定的研究很难形成气候。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0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司法鉴定博士后工作站已成为推动我国司法鉴定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自2010年获批博士后工作站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1年2月发布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信息,在“代谢组学技术在法医学研究中的应用” 等6个研究方向招收6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以科研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专业领域主要分布在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司法精神病学和文件鉴定学等。然而实际博士后招收情况,自2011年至今,司法鉴定博士后进站人数一般为每年1人,到目前为止招收规模不到10人。司法鉴定科研工作站没有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
(二)存在的问题
1.司法鉴定博士招收规模受限制
华东政法大学每年招收的博士生不足百人,法学一级博士点下设16个二级学科博士点,司法鉴定二级学科博士点自2009年设立以来,每年的名额只有2人。为保证博士的培养质量,国家对博士生的招收人数严格控制,由于司法鉴定还不是一级学科,也就很难申请属于自己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从这点上来说,通过扩大司法鉴定博士培养数量的路是艰难的,那么唯一可行的只有扩大司法鉴定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
2.博士后的身份定位不明确
关于博士后的定位,邓小平同志曾经提出“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培养和使用中发现更高级的人才”,但在实际政策执行过程中,有的单位以培养为主,有的以使用为主,还有师资博士后类型是培养与使用并重。司法鉴定每年招收的博士后主要以研究项目形式,招收的博士后以使用为主,把博士后当作成课题组成员,做完研究即出站,走的是一条比较实用的路线,对博士后的培养不是很重视,这就影响了博士后人才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博士后事业的发展。
3.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
司法鉴定博士后在单位里由于人数偏少,往往处于不被认可甚至被忽略的边缘地位,对他们的培养模式也大多流于程序化,因而他们缺乏一种单位的归属感,好像只是一个短期的过客。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博士后的考核标准主要是以发表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级别作为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实用主义的倾向,对博士后人员综合素质(比如个人品格、精神风貌、科研潜力、治学态度和创新精神等)的考核缺乏足够重视。在这种实用主义考核评价机制下,博士后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往往也就更多地看中眼前利益,发表论文也就会主要考虑数量,而不是追求质量,申报项目通常主要考虑经费,而不去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这样就难以发挥博士后培养过程中对质量的把控,也就难以发挥博士后培养质量提升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而制约了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长期的发展和成长,也就影响了司法鉴定学科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简言之,现有的这些博士后评价考核评价指标片面追求论文、著作等数量指标,而忽视了博士后制度本身的考核价值,即博士后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激励和选拔人才,通过博士后阶段考核,设站单位和博士后本人都有一次双向选择的机会,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