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博士后制度的发展
中国博士后在改革发展中如同其他政策制度一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逐渐偏离了设计的初衷,把博士后当成科研临时工,只考虑博士后的科研产出,而忽视博士后制度初衷即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的绿色通道功能。
1.博士后的身份定位
我国的博士后制度是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当初设立博士后制度主要是为了打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掣肘,专门为进站博士后制度创设了一系列特殊的完整的人事人才政策和优惠措施(比如全国统一的博士后进出站系统,博士后及其家属子女的户口政策,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公寓等),使博士后的管理相对独立且自成体系,这些政策部分来源于西方国家,但又与西方博士后政策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开辟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博士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绿色通道。
按照比较权威的说法,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这个口径,高校招收的博士后就应该与高校教师同样待遇,其他事业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就应该和本事业单位员工一样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2.博士后制度的发展
然而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的博士后政策似乎演变成了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变相使用廉价科研劳动力的政策,博士后在中间则一定程度地充当了科学研究和发表论文的主体角色,当然,博士后也在这种高强度的科研活动中得到了成长和锻炼,得到导师的指导和平台资源和支持,但这是另一个问题。在这里主要讨论博士后制度本身,虽然国家主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发展,但从根本上,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占主体,事业单位是国家科研的支柱,在国有事业单位,比如华东政法大学,比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都是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不论是博士招生人数,还是其人才队伍建设必然要受到人员编制、工资绩效、户口等限制,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工资福利的发放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当然这样的政策符合我国国情和大多数单位人事现状,但对于高学历有很高专业背景的青年高层次人才来说,则制约了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就有必要重提博士后制度的设立初衷,明确博士后的身份定位,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人才、培养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层次人才。实践出真知,在博士后制度发展实践中,就涌现了像华东政法大学这样的地方高校代表,试行和推广师资博士后制度,为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和高校及科研院所的青年高层次人才培养探索出了一条可行之路。
(二)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启示
1.师资博士后的招收规模较大。从2012年9月开始,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的一些地方高校在上海开始实施和推广师资博士后制度,当年上海市教委公布的地方高校师资博士后资助名单共109人,华东政法大学入选34人。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高校教师选聘工作与博士后工作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人才选拔和师资培养模式。它的基本做法是高校依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参照本单位教师聘用条件,选拔优秀应聘者以师资博士后的身份先进入本校的博士后流动站,通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后可留校任教。这种通过将教师岗位来招聘博士后,最大程度地扩大了博士后的招收范围,也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博士后的切身利益。
2.师资博士后的考核目标明确。师资博士后一般结合各学院的师资需求计划进行选拔,在站工作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需要履行作为教师的相应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师资博士后在培养模式上同其他博士后一样要通过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但选拔要求和出站考核要比其他博士后更加严格。师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要按照专任教师的要求进行定向培养,要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协助指导研究生等工作,期满出站时,学院按照录用教师的标准对其科研成果、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聘为学校正式教师,如达不到要求,则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