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两诉”衔接之现状
 
更新日期:2020-10-27   来源:   浏览次数:210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实行严格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者实行严格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关该类新型诉讼与既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意见予以明确。
根据《改革方案》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2019年6月5日发布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了以下三个:(1)分别受理的规则。针对同一生态损害环境行为,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先后或同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先行规则。就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前诉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就后诉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3)诉讼请求覆盖规则。前案裁判生效后,未被覆盖的部分,原告可以另行起诉,而不构成重复起诉。上述规则对“两诉”关系的处理主要集中在诉讼顺位的安排上,而尚未涉及诉前程序和诉后执行两个关键方面的衔接问题,这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进行大胆探索的可能。同时《若干规定(试行)》对“两诉”的顺位安排仍然面临诸多次生问题,可操作性不强,尚需对相关规则加以细化。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两诉”衔接之现状

下一篇: “两诉”衔接之现状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