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公权和公法私法化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1、公权力赋予国家积极干预之权和最终支配权。
国家干预无疑是实现能源合理利用的法律手段。但国家作为抽象主体,其本身并不能直接支配和利用能源,实现支配的方式无非是干预,旨在决定能源的利用主体、利用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重大事项。
2、私法公法化使市场自由竞争引入公共事务。
当国家工作人员兼有自然人和公共权利维护者两重身份时,两种利益必会出现冲突,当外在约束力或内在控制力不够的时候,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即会出现牺牲公共利益的现象,造成公权膨胀恶果。
综上原因,只有在公法领域加入私法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将自由竞争纳入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才可能真正实现市场对能源开发利用市场配置的决定作用。
(二)规范法律系统旨在实现能源的领域性调整
1979 年钱学森同志就把“法治系统工程”列入到系统工程的庞大体系构建中。能源开发利用作为经济领域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自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来构建能源法治规范系统,非此,不能以最自恰的中国特色法治来保障能源安全。因此必须依靠法治、依靠制度,来建立起结构完整的能源安全开发、监督法律规范系统。习近平同志最近也一再强调系统性问题,他指出,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个领域的内在联系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