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作为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积极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完善法治体系建设。至今为止,贵州省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主要有《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铜仁市梵净山保护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天然林保护条例》、《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等,以下针对这几部地方性法规对贵州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产生的影响予以评析。
1.《贵州省生态文明促进条例》评价
《贵州省生态文明促进条例》是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法规之“领航”。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出台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奠定了法治保障基础。条例同时也明确了节约、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修复生态为主的方针;利用和发展并重的目标。强调了公众的作用,积极的参与和监督不仅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还可以减少污染源。强调了企业对于污染应加大对生态的修复,增加了更细化的责任机制起到带头作用;在积极的响应国家在政策的基础上把“生态红线”真正做到“政策红线”。形成了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体系建设的“排头兵”。
2《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评价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范围和措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明了方向,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条例》第三十条强调了科学、合理的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的建设。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离不开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多彩贵州”的多彩也需要贵州省建立良好的自然保护区从而实现生物多样性廊道的建设,但我省没有具体的自然保护区的法规,也使得管理上出现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条例》第三十一条唯一明确的提到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并结合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对象和保护方向。明确了遗传资源、天然林以及生态退化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贵州省作为生态保护较好的生态文明实验区之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也为贵州省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奠定了基础。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主要涉及大气、水、土地、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诸多要素。由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具有复杂性和多元性,贵州省在条例中提出加强生态廊道的建设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整体性、层级化的保护,贵州省有较多的5A级保护区和世界遗产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其中有非常珍贵的动、植物和其他生物资源。因为一直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的原则,使其达到了人类和自然和谐相处的繁荣景象。贵州省还是大数据的基地,有着“数谷”之称的城市,也可以依此加强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网络,让生态环境的保护更加便捷和及时。同时,贵州也是森林覆盖率较高的省份之一,加强天然林的保护,有效的应对喀斯特石漠化。对渔业的禁止和管理也有效的保护了水资源,为居民生活和生物提供了更清澈的水资源和环境。
《条例》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荣誉制度。这对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提供了基础方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不仅仅依靠政府、社会组织和执法部门的监管,公众的参与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其中对公众参与还不够细化,只是做了整体上的概括。未明确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在参与过程中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济等问题,那么就很难做到发动群众、防治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对象的复杂性,激发公众的保护意识,媒体的宣传都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学校提高对生物多样性的教育,让学生了解我们的生活与生物多样性息息相关,自觉的增加保护意识,达成惠益共享。
《条例》也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财政的转移支付体系被作为生态补偿的一个重要方式。积极的推动各地区间的生态补偿,建立横向帮助的机制。这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有效的措施之一,但是没有具体补偿方式、标准和程序,依靠财政的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强,补偿数额不理想等,也是很难达到具体效果,这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具体的细化和完善。
贵州省也是贫困户较多的省份之一,条例提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加强农业农村的污染防治。为贵州省生物多样保护提供了方向,农村的污染对生物多样性也起到严重的威胁。往往农村地区特别是贵州省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有着独特的生物多样性,但因为农村地区的教育、交通和经济的不发达,对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宣传、管理机制欠缺,更应该在《条例》的制定中提出,少数民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式和途径,增加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殊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