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生多样性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增加专业技术人员
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涉及范围广、领域多以及专业技术强,因此需要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范围、对象以及方向,以明晰模糊和混乱的对于其保护的状态。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廊道建设,这样不仅可以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体制更加清晰,而且可以加强更领域的信息互通,更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专业技术性强,这方面的人才也是稀少的。比如贵州的喀斯特石漠化问题需要有针对的提出修复对策;例如,加强天然林、人工森林、湿地公园的保护。因此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或者组健有经验的管理者,有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和措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境的修复有积极地促进作用。
2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制度,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制度决定了保护工作的开展与发展。良好的管理制度更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由于多个部门都有对生物资源的检疫职责,不能更好的做到权责统一,因此从管理的根本出发制定更加清晰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分层级和部门的管理制度可以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更好的基础,另外,建立协调管理机制,赋予工作部门具有实质性的协调工作职能;可以更好地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网络监测和执法工作,减少执法资源的浪费,更加高效和便捷。
3.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地方立法予以保护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地方立法保护可以更好地解决地方性法规中片面和单一的问题。明确生物多样性的管理制度依据、定位以及理清思路;明确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重点、让保护更加多元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嵌套的问题,使得管理机制更加明确,权责统一,执法及时;生物多样性保护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多元、综合以及技术性强,包含了是野生动植物方面的保护、防范物种入侵、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问题,因此上升为地方立法可以多方面的进行规制,更好地解决了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出现的遗漏问题,让生物多样性保护更加全面;在补足和细化其他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贵州省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为国家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