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上被审计公司财务造假
企业之所以进行财务舞弊,都是因为这些行为能为他们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在此案例中,新绿股份通过财务造假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期末银行存款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同时为了获得融资签署对赌协议,让企业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截至2016年6月底,挂牌后新股份的股东数从挂牌日的22户增加到36户,受到了投资者的捧场,利益的驱使,使新绿股份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财务造假,掩饰关联交易,在客观环境上造成了兴华事务所审计的失败,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可能受到被审计单位精心安排的错误信息和舞弊行为的误导,导致审计失败。
(二)事务所独立性的缺失,审计人员专业素养的欠缺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单位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有所缺失。有研究表明,如果被审计单位收到的是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为了改善审计意见,那么被审计公司更有可能变更审计人员。一方面,在巨大的商业利益,公司业绩下,审计人员难免会为了迎合雇主的需求,冒险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可能导致审计的失败;另一方面,审计市场竞争激烈,事务所也有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客户,也有可能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收费低,审计时间短
审计人员知识的欠缺,审计经验缺乏,甚至是审计时间的仓促,都有可能导致审计失败。2015年5月4日,兴华事务所与新绿股份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2015年6月15日出具了对新绿股份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这前后40多天的时间,难免有些仓促,并且30万的审计费用相对于A股也较低,审计质量也难免打折。审计人员由于业务水平等主客观因素、时间仓促等没能及时判别出新绿股份财务报告中的潜在风险,对舞弊违法行为没有及时辨明,很可能是造成此次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