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允许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遗嘱的执行范围中,若死者在生前没有以设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置网络虚拟财产,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充分肯定了网络财产继承和分配的合法性。
美国采取法院施行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进行判决,但若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父母,年长亲属,相当一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后也将面临无人使用荒废等情况。所以美国的法院确定继承人的方式仍不完善。我国可考虑学习其部分经验,在无人继承时,采取法院指定继承等判决方式,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变动,更适应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
德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事宜时,是将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传统财产一般进行继承,将其放在地位相同的位置上进行处置,在网络用户死后按照一般财产继承进行统一管理,并且在确认其具有一定物质财富后,在网络用户死后十年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遗产的继承权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德国制定了《德国电信媒体法规定了网络服务商应履行的义务。
德国采取设立相关行业的法律规范进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较为死板,抑制行业的高速发展。我国可学习在对互联网行业、媒体行业进行一定的规范要求,从网络服务商主体角度进行保护,既保障网络用户的相关权利,又不损害网络服务商的利益,实现共赢局面。
在英国,虽然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规定,但有很多人在生前会选择设立遗嘱来处置本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且政府支持和鼓励公民通过这种方式分配自己的财产。
英国人民形成了通过设立遗嘱规定继承的习惯。我国也可加大对遗嘱继承的正面作用宣传,解决由于被继承人没有设立遗嘱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英美德等国有专门的法律规则或者长期养成的社会习惯来调整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立法和行业规范还处于滞后状态。英美德等国家的立法实践对我国当下加强网络虚拟财产虚拟继承有着特别重要的借鉴学习意义。我国通过学习网络虚拟财产虚拟继承相关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增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