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导航 » 政治法律 » 正文
环境法主体的环境意识分析
 
更新日期:2020-11-25   来源:   浏览次数:30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环境立法主体的环境意识分析当代环境法出台的理论基础便是人与环境作斗争时在实践中长期经验的总结。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随着人类认识的不

 
 (一)环境立法主体的环境意识分析
当代环境法出台的理论基础便是人与环境作斗争时在实践中长期经验的总结。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上,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发展,我们与自然的关系终于得到了正确的认识:即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系。人类社会初步形成时,便受大自然的支配,人人皆具顺应自然的思想;然而,随着人们大幅进行利益追求不顾一切向大自然进行过度索取自然资源时,生态最终被破环和环境最终被污染的现状成为定局,面对如此浩劫,人们的环境意识开始觉醒,这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发展随之得到了改变,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我们开始走上寻求适合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新发展模式。
环境问题催生出环境伦理的出现。传统的环境伦理的主要两大学派是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但为了我们当代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子孙后代的生存权益,我们既不赞同“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资源的大肆掠夺和对环境破环的行为,也不支持“自然中心主义”忽视依靠人的理性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行径,我们需要的是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道德和法律对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不可分裂的关系,法律若是脱离道德的价值取向往往不能达到真正调整社会关系,环境法亦是如此。因此,在对环境法进行立法时,立法主体应具备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环境伦理意识,通过制定一部良好的法律,来获得大家普遍的执行。
因此,上到我国中央权力机关,下到地方立法机关,所有具有立法(法律法规)权限的主体,首先必须具备高于其他公民的道德素质,当今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而不能体现那种已被摒弃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指出:“道德观念影响法律制度;道德概念和原则是否应进入一个适当的法律定义中。”当道德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合理性根据,适合人类普遍遵守时,这种道德应该成为法的价值合理性根据,为此需要立法主体在进行每一次立法活动时必须体现这种道德因素。在环境法领域,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需要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伦理观,该理念凝结了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等多门学科理论的精华,当这种理念被立法者作为一种价值观予以固定化,环境立法走向科学便指日可待。司法实践中,针对环境问题的法律条文已经有很多了,但是地方立法主体在考量环境问题保护立法和地方经济发展时,并不完全具备这种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立法时在具体条文中不将该原则作为相关制度或规范予以确定,这种对理论认识的不到位而盲目追求效益的行为,忽视了法律本应是作为人民权益的底线保护作用。
(二)环境执法主体的执法意识分析
试问:如果在上述各项环境法律法规都被科学落实的前提下,环境立法不存在问题而环境问题仍然存在问题的时候,那么反映出当前环境法治的主要问题便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环境问题严重,环境违法现象岑出不穷,虽然企业是违法行为的“产出者”,但最终的责任与政府也有关系,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的违反法律法规,追究其实质便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错误指导下,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地方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对发展经济的企业进行保护,严重干扰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执法。因此,在面临巨大执法困境时,环境执法主体的执法意识、执法力度值得关注。
一方面,从我国机构职能的设置上看,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关于履行环保职能具有不统一性,在我国特殊国情下,环境保护部门受政府的直接领导,当面临处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环境问题时,环境执法主体因惧怕权力,往往在“乌纱帽”和“污染” 中做出选择,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指导下,从而导致地方环境执法主体的追责不严、追责不到位 。为此,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环境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受到来自多方的压力影响他们公正执法,除了受到上述权力机构设置的影响外,他们也会受到来自家庭、社会关系网的干扰,注重私情,谋求私利,不履行法定职责,成为制约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环境执法主体的消极不作为也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环境问题解决中难以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环境执法主体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避重就轻。这种执法不到位便使得许多企业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总之,环境执法主体执法懈怠和行政干预执法导致执法不严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环境执法者自身的建设不足给环境执法带来的负面影响。
点击在线投稿
 

上一篇: 环境法主体的环境意识分析

下一篇: 环境法主体的环境意识分析

 
相关论文导航
 
 
 
 
 
 
 
相关评论
 
分类浏览
 
 
展开
 
 
 

京ICP备2022013646号-3

(c)2008-2013 学术规划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仅限于整理分享学术资源信息及投稿咨询参考;如需直投稿件请联系杂志社;另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