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向法律生态化
环境问题、环境伦理的提出,使人们正确认识到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环境对污染物的排放量是有限度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是能被遭到破坏的的,人们的健康和生存是会受到威胁的。因此,在中国环境法治的建设进程中,我们将先探讨立法主体的环境意识,以此产出符合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法”。
环境问题的本质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环境伦理并不反对人们对环境的利用,但认为这种利用应以承认、尊重环境和资源的价值为前提,并着眼于人类的长远发展。如果人类对自然的改造超出了自然的限度便为恶。 因此,当立法主体具备了这样的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只有在这样的价值观的指导下来制定出既适合经济发展又促进环境保护的良法,才能促成美丽中国的建设。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形态,立法者和具有环境政策制定权的主体必须更新传统理念,树立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通过符合时代发展的新型生态文明观引导有立法权限的主体,使他们从思想上实现“征服自然”的理念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转变。
立足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党提出一系列生态文明理念,如“绿色发展”、 “生命共同体”等,这些理念成为新时期环境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既然党的政策是灵魂,法律应该是党的政策法律化,党既然提出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生命共同体,那我们的环境法律就应该贯彻进去,从而规定这个原则。为此,我们的立法主体在进行相关环境立法或者是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修改时,应当全面考虑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体现出来,为了实现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将先进的生态环保理念融入到环境法中,立法者应该考虑怎么用生态文明理念重新审视如今环境保护的制度与措施,怎样落实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具体要求,今后修改后的环境法律法规应该是更能体现生态文明、生态效益、生态质量,兼顾发展和保护并存的科学的法。
(二)走向执法严格化
环境法治的关键就在于环境执法,但光靠法律自身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执法环节,通过执法者公正执法去实现整个法律的良好运行便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成为衡量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制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尺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法,那么立法方面的一切努力都将成为徒劳。 由于受到环境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影响,便决定环境执法主体不仅要熟练相关的实体环境法律知识和程序性规范,还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环境科学技术知识。故在强调执法主体应具备严格执法的意识时,前提条件是执法主体自身环境科学知识的具备。执法人员自身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环境科学知识的学习,积极探索环境科学、环境保护的规律,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水平,为严格执法打下良好的知识基础,从而使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位,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实施。
从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出发,规范行政执法,改变执法人员过度依赖各级政府的意识,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正义、严格的执法意识。正义感作为一种精神力量,要求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在进行相关决策时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不畏权贵。执法者应抛开人情社会和保乌纱帽的思想,具备正义感,做到对现实生活中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做到有力的抵抗,使环境执法得到高水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