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质:完整性国民经济体系抑或“城市/国有、“农村/集体”的二元结构
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1985年以来的实践与探索,城市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有关国有经济定位的相关规定,见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99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0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等。党中央有关国有经济的理论认识,可以简单归纳为如下两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形态,国有经济对于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是体现为绝对数量的多少或者比例的高低,而是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可以说,上述文件的基本精神,既是对国有经济的定性,也合适于经济体制的整体定位。上述两点内容,构成了中国经济体制基本架构的关键要件。给定这些认识和判断,又该如何理解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思路呢?关于农村经济的改革,中央总体目标可以简单表达为以“产业兴旺”为关键的乡村振兴。但是,具体到一些基本问题时如农村经济是否就意味着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性质、定位、作用与实现形式是什么?情况会复杂许多。无论是实际部门还是学术界,都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一些人可能将集体经济视为农村经济的代名词,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实现形式视为“集体经济”,并进而认为发展农村经济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基于此种逻辑,他们进而继续推理:“集体经济”应该在农村地区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农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集体经济”主要存在于农民不愿意或不能做的市场失灵领域比如基础设施等。就集体经济的实行形式而言,考虑到传统的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为中小企业这一事实,这些学者转而将“集体经济”理解为“合作经济”。
上述观点关于农村经济的性质、实现形式等问题的表述可能有某些差异,但实质观念是相同的:把农村视为与城市并列的独立空间,把“集体经济”视为与“国有经济”并行的独立实体。其他一些学者可能有不同认识。他们认为,不宜简单地从公有制“意识形态”去看待农村经济的性质,从而将“集体经济”拘泥于某种特定的实体。这部分学者主张从实践出发,强调不同于依托人民公社或集体企业这一传统模式的“新型集体经济”。这又有三种观点。一些人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认为集体经济的主要理念是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充分发挥好资本和劳动的各自作用;新型集体经济应该是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有学者超前一步,认为发展集体经济的任务主要是繁荣农村经济,因而不能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将之定格于某一种具体的实现形式,也不宜规定集体经济不能低于某一具体比例。相反,按照有利于产业兴旺和乡村振兴的基本准则,各地方可以根据禀赋资源等因素而自主选择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更也有学者跳出经济发展的框架而认为,集体经济的本质并不某种具体的经济形式,也不简单的经济繁荣,而是要通过经济发展去实现城乡居民的共同富裕。
(二)经济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还是“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二元主体
与经济性质(所有制关系)相关的问题是经济主体。城市经济的基本属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经济主体是多元化的,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类型企业,均要遵守相同的制度规则,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这既是中央精神,也是理论共识。由此理论进路也可以推知:城市经济并不意味着国有经济,也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在数量或规模上占据绝对优势,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主要存在于少数特定的领域或行业。正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所描述的“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