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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档案法》的新特点及相关条文分析
 
更新日期:2020-12-25   来源:   浏览次数:179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1新《档案法》的特点首先,新《档案法》相比之前,除了强调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外,增加了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

 
 1新《档案法》的特点
首先,新《档案法》相比之前,除了强调“公民保护档案的义务”外,增加了公民“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档案封闭期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这使得公民享有更多利用开放档案的范围。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档案工作理念。
其次,新《档案法》在档案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档案馆文化功能、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做了补充完善。尤其是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增加了全新的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这一新增部分突出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在档案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及要求,反映了大数据环境下档案工作重心转移及其发展走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文件形式的档案资源呈现井喷式增长的趋势,传统的档案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尴尬的处境在上文中已经提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在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可操作性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借用技术手段来解除大数据环境下档案工作的尴尬处境,成为当前档案界的共识。新《档案法》新增的第五章很好地反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前档案机构的重点工作这一现实需求,也为档案机构对电子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2档案信息化建设部分相关条文分析
新《档案法》新增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部分,从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共7条。
首先,在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明确指出了档案信息化的总体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层面介入,对档案的信息化加以重视。这就要求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校务信息化发展规划中,从宏观上把档案的信息化统一考虑进去。但是在信息化的微观实践中,同样也需要配套可操作性的规范来实现宏观层面的规划。档案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都需要固化至整体信息系统的各个环节中,通过技术的手段在系统中得以实现。从档案的角度讲,就是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国家和行业信息化的规划中,涉及到电子文件从生成、流转到鉴定、长期保管的各个环节都需要有可遵循、可操作的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档案信息的真实和安全。
其次,从档案的管理模式分析,“大数据的兴起,以浙江“最多跑一次”、上海“一网通办”等为代表的电子政务服务的快速发展,要求档案工作实现全面数字转型,从双套制、双轨制过渡到单套制、单轨制”。新《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从根本上解决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一大法律障碍,是社会需求的反映,档案事业的一大进步。但是现实情况是,绝大多数档案部门出于依赖心理或各种考虑依然固守“双套制”。以前主要是大多数机构存在对电子文件认知的盲目性,不承认电子文件的凭证价值。现在新《档案法》中予以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但是问题依然存在,档案机构的主要领导仍然存在对单套制的恐惧和对双套制的依赖,在国家明确规定提倡或强制实行单套制之前,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究其根本原因即是电子文件管理中缺少对电子文件真实性进行认证的配套标准,或是这种认证的标准和手段不统一,不能让所有人都认可这份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新《档案法》第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但是怎么让所有人都认可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没有统一的标准或是技术手段来认证,就无法保证其真实性,也就无法让档案部门打消对单套制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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