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老龄化视角下要求老年群体在参与积分制养老过程中能够从自己的实际需要出发,依据自身的实际能力,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和行为参与社会活动,从而能够继续发挥自身潜能,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积分制养老从2014年在新乡推行以来发展迅速,但在实践中也显现出诸多问题。
(一) 法律体系层面
自积分制养老模式推行以来,新乡出台的相关条例有:一、实行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型,积极鼓励开展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二、制定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深入开展积分制养老地方试点工作。积分制养老自2014年在新乡实施以来,相关部门未出台任何与积分制养老相关的法律措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目前存在的与老年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积分制养老的相关法律条文更是处于缺失状态,积分制养老的实施程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积分制养老法律规范的缺失所带来实际操作中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积分制养老各种措施的有效实行没有明确保障,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也得不到有效履行;其次,企业和非盈利型社会组织在愿意提供帮助的情况下,法律形式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最后,城乡互助养老积分卡的使用并未以制度的形式建立,积分卡不能将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很好地体现出来,从而削减了老年群体加入积分制养老的积极性。
(二) 制度设计层面
1.积分存取难且无法跨区域兑现,缺乏长效可行的操作细则
积分制养老在实施过程中制度设计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积分存取难且无法跨区域兑换。从后来的资料收集中得知在现行社区实行的积分制养老模式中,积分的顺利兑换异常困难。究其背后的原因是长效可行的操作细则的缺失使得积分流程操作困难,日积月累,从而渐失公众信任。同时积分制养老的实行,各地依据各地的情况有各地的实施标准,因此积分的跨区域兑现就变得困难。
2.部门间统筹协调工作进程缓慢,没有统一的管理运行办法
当前新乡积分制养老工作还处于摸索时期,管理工作在由民政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与民政部之间有时缺乏必要的沟通,而统一的管理运行办法还未实行,这使得统筹工作进程缓慢,这也是造成新乡积分制养老服务工作未能在新乡各个地方都很好地开展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也是在近几年自治组织的基层社区才慢慢发展起来,在发展的过程中机制还不够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它的责任之一,其老年群体的管理问题无法得到重视,社区工作人员也更难以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这些都成为限制积分制养老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方面,都有待于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进行推进。
(三) 服务效果层面
1.老年服务内容较为单一,缺少针对性的服务形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目前所实施的服务项目满足了老年人的部分需求,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得到了市民们的认可。可是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问题:目前我国城市中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内容逐渐增多,己不再只是简单的家政清洁、购物消费和生活照顾等,具有针对性的老年服务形式还处于缺失状态,比如具有一定规模、资源较好的老年大学太少;医疗网点医疗设备较为落后、救诊程度较低等。
2.网点服务人员技术水平偏低,缺少专业化的服务技能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服务网点的工资待遇低等因素的影响,新乡积分制养老服务网点专业化的服务人才缺乏,目前从事网点服务工作的服务人员70%都是初高中文化水平,基本没有参加任何专业化培训,仅是一小部分人懂得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化知识,专业化水平较低,且他们的服务意识也较为欠缺。服务网点专业化服务人员的缺失,服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偏低,专业化的服务技能有待加强等都影响新乡积分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3.老年服务的社工机构缺乏,缺少专业化的义工队伍
由于资源不足,新乡积分制养老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持久参与老年服务的社工机构基本没有,依靠义工队伍开展服务的项目较多,但能提供具有专业化水准的服务却较少。目前,许多社区内的养老义工承担着积分制养老服务的责任,但这些义工有些不具有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知识和技能,当面对生病老人的医疗照料、负面情绪的疏导、精神需求的满足等需要时,没有专业化的服务技能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缺乏老年服务的社工机构入驻,缺乏专业化的义工队伍,是积分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