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
【摘要】中国古代妇女的离婚、再嫁是不自由的,重视和强调贞节。但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当时“开放型”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源于《唐律》反传统、崇尚自由的婚姻制度。从《唐律》婚姻制度的形成基础、内容特点和利弊等方面展开分析,揭示其特殊的历史意义。通过对唐代开放的婚姻制度的剖析折射出唐代“开放型”的社会及经济特点,同时也折射出它对封建婚姻制度基础产生的巨大影响,以及对近代中外婚姻制度变革的启示和思索。
【关键词】唐律;婚姻条件;汉族“胡化”;开放性
From the "Tang" to see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the Tang Dynasty
Liuyurong
(south TV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95)
【Abstract】Women in ancient China's divorce, remarriage is not free, attention and emphasis on chastity. However, in the Tang Dynasty, divorce is very common, remarriage do not think non-, weak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feudal society are rare. This phenomenon on the one hand and then "open" the social system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other hand, from the "Tang" anti-tradition, respect for freedom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From the "Tang" the form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based on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such areas as analysis, reveals its special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By the Tang Dynasty and open analysis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reflects the Tang Dynasty "open" social and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but also a reflection of the feudal marriage system based its enormous impact, as well as changes in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n modern foreign inspiration and thinking.
【关键词】Tang; marriage conditions; Han, "Hu-oriented"; open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end##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
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 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基础条件的称谓。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基础条件。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基础条件”的概念。
婚姻基础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基本条件。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基础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规范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强制性规范,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中国古代婚姻的基础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性规范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规范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规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一)、中国古代婚姻基础条件分析
1.“事宗庙,继后世”
《礼记。昏义》记:“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从这句最古老最典型的关于婚姻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的目的在于家族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所以,婚姻“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①]
“事宗庙,继后世”从表面看是两项功能,实际上对祖先的祭祀是第一性的,是最终的目的。祭祀是后代对祖宗的法定义务,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继后世”是手段,是为了保障对祖宗祭祀这一重要事业的延续。“事宗庙”的神圣义务被贯以“孝”,生育子孙是对祖先最大的孝。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这种思想最明了的表述。
如何实现和保障对祖宗祭祀的延续,婚姻是可资利用的有效的制度载体和社会生活实体,它既能使得生育合法和正当,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和道德约束,保证血统的纯正。所有对婚姻的法、礼规范要求都能反映这一基本思想。比如丈夫对妻子性的专属垄断性,对妇女婚外性行为的严惩,都是为了维护血统的纯正。任何被认为肮脏的东西是不能够出现在祭祀的仪式(祭礼)上的。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家长的意旨在法律上成为婚姻的基础条件。“不外视婚姻为两姓之事,非男女个人之事,……”。[②]结婚不是件私事,而是两个家族或家庭的事情。有权利对外代表家族或家庭的,自然是作为“家”这一基本社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家长。
“父母之命”不仅仅是指父母的同意,"命"体现的是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反映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勿庸置疑的绝对决定权,这种权威是由封建宗法制度所赋予的,婚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是否建立上的任何主动都不被这种体制所容忍。父母不是仅指婚姻当事人父母,在宗法家族制度之下,他是指家长,婚姻大权由家长操纵,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告知家长并听从家长意见,“诸卑幼在外,……未成者,听尊长,违者,杖一百”。[③]
3.“义”
义为男女结合为夫妻的基础条件,义循礼而生,“盖即礼记昏义所谓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④]“夫妻原以义合,恩义断绝,断难相处,……。”[⑤]违反义,导致义绝,是法定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离异,否则要予刑罚。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唐律疏议》进一步说明:“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刑”。这种强制性规定至少在清以前没有多大更改。至清律,则区分情节,有可离可不离者,有不许不离者,较前已有进步。《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载:“义绝而可离可不离者,如妻殴夫,及夫殴妻至折伤之类。义绝而不许不离者,如纵容抑(或者)勒(统率、带领)与人通奸及典雇(出钱雇佣)与人之类。”
义绝非一味抽象的,为了具操作性,古代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判断义绝的法定标准。比如夫对妻、妻对夫的直系尊血亲、旁系尊血亲、兄弟姊妹等的殴杀行为 ,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夫与妻母的通奸行为(奸非罪),妻对夫的谋杀行为 等均属义绝。其实类似的法律规定在其它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反映,只不过没有赋予“义”的价值内涵。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
在唐代,贞操观念完全不像宋代以后要求那么严酷,社会上对这方面的要求相当宽松,由于唐代有一段相当长的太平盛世,生产力发展较快,人口增加较多,整个社会比较富裕。在人们衣食足、生活稳定的情况下,必然会较多地追求生活中的享受与快乐,包括性的欢乐。这是人们固有的需求层次的递升与变化。
另外,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李唐皇族本身就有北方的少数民族的血统,他们曾长期与北方少数民族混居生活,又发迹于鲜卑族建立的北魏,尔后直接传承鲜卑族为主的北朝政权, 所以在文化习俗上沿袭了北朝传统, “胡化”很深,唐统一天下后,就将这些北方少数民族的习俗带到中原。宋朝的朱熹曾攻击唐朝“闺门不肃”,“礼教不兴”,说:“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这也是实际情况。同时,“唐代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及国际交流空前频繁,气魄宏大的唐朝对所谓“蛮夷之邦”的文物风习是来者不拒,兼收并蓄。”[⑥]许多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还比较原始,女性地位较高,性生活比较自由,这些文化习俗对唐代社会的影响十分强烈,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力地冲击了中原汉族的礼教观念。
二、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体现
唐代是性别制度由礼入法、形成正式法典的重要时期,唐律的出现便是其标志。唐律被认为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成熟、完备的法典,从性别角度说,它也是第一部关于性别制度的成熟法典;同时对后世影响深远,其后历代有关性别的律条无不以之为蓝本,故而它又是古代性别法典的基础。唐律继承、发展了前代有关律令,“一准乎礼”,即以礼教为准则,全面制定了有关性别与婚姻的法规,从而使周秦以来有关性别的社会规范由礼制化正式走向法制化,或者说礼法合一化。 《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明显体现出两性关系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处于封建社会繁荣时期的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一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唐代的普遍风气,不受社会舆论谴责。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唐代的特点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休妻现象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例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⑦]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
另外,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三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这说明当时的朝廷对此是不以为怪的。此风不仅存在于朝廷帝王之家,而且存在于官僚、贵族以至于平民之家。即使是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妇薛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犯罪,严还救了他。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就是一代大儒韩愈,女儿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女儿再嫁。
离婚再嫁的难易和贞节观念的强弱,是衡量婚姻关系自由开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从唐代看,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
在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
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时人无不高笑也。”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层如此,下层也是如此。社会上一般妇女私奔、私通之事,不乏其例。唐人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例子。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
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常常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三、唐代婚姻制度利弊及对现代的影响
唐朝社会虽然风气比较开明,比较宽松,婚姻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唐代毕竟是封建社会,存在着阶级压迫和阶级矛盾的对立本质,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这一阶级本质。“一方面,唐代主要是个开明盛世,对婚姻与性问题不像后世那样控制得十分严酷;另一方面,这一时期作为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不能不受前朝的影响,同时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控制更加制度化,从而对婚姻的控制也有某种意义上的加强。”[⑧]
(一)、一夫一妻多姬婢制
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婢女常有数百人之多。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媵、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杜佑家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唯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有名分的妾和无名分的姬侍、家妓在日常生活中的礼节、待遇也是不同的。例如,柳公绰曾纳一女子,同僚们和他开玩笑,要这个女子出来让大家看看,柳说:士有一起一起,以主中馈,备洒扫。公绰买妾,非妓也。”这说明,妾是主人的配偶,不能随意让人观赏;而家妓之辈不仅是主人的玩物,也可供客人娱乐,如侍酒,甚至在主人支使下供客人作枕席之欢,这种事在唐人记载中很多。如白居易在裴侍中府中夜宴,就有“九烛台前十二妾,主人留醉任欢娱”之句。
(二)、等级观念和婚嫁要求
整个封建社会,就是一个建立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上的社会,统治者通过上贵下贱的重重等级来维持其统治,人与人之间讲等级,缔结婚姻讲究门阀,在魏晋南北朝时达到了一个高峰。这种状况,到了唐代仍有很大影响。 区分等级,首先是区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谓“良贱不婚”是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在汉时还不是十分严格,后妃们出身“卑贱”的是不少的。到了魏晋南北朝,在这方面逐渐严格了起来,凡皇族贵普及士民之家而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者加罪,魏昭成帝有个后裔,因为曾为家僮取民女为妇,又以良人为妾,而坐免官爵,可见掌握相当严格。到了唐代,在这方面虽然略有开明,以太常乐人婚姻绝于士籍而认为非宜,使其婚同百姓;然而对于杂户等则限制其当色为婚,规定凡官户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配偶。如果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要予以严惩。《唐律》规定:“诸与奴娶良人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取者亦如之。……即妄以奴颇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即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妾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律,各还正之。”
在唐代,妻、媵、妾、婢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这是因为,她们的来源不同,所代表的阶级、阶层不同,而这些等级是不可逾越的。从唐律上看,妾的身份等同于半贱民,因为从“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⑨]的律文,以妾与客女同论,而客女只是高于婢的半贱民,所以妾的身份也大致如此。
由于父母为女择婿往往考虑门第和钱财,也造成了不少老夫少妻现象。例如进士宇文翃攀附权势竟将国色之女许配给年过60的窦璠。崔元综58岁,娶妻19岁。陈峤年近80,还强娶儒家少女。对这种婚姻,女子当然不愿意,婚后生活也不可能幸福。有位崔氏女年轻又有才学,嫁给了一个老年校书郎卢某,婚后郁郁不乐。丈夫叫她写诗,她便咏道:“不怨卢郎年纪大,不怨卢郎官职卑。自恨妾身生较晚,不见卢郎少年时。”[⑩]哀怨不满又无可奈何、委婉曲折,加上自我解嘲之情充溢于字里行间。
当然,传统的“郎才女貌”的婚嫁要求在唐代社会也还有相当影响。唐代崇尚文学,科举制又发达,文士不仅名声好听,而且以文取仕比较容易,所以也有些人家择婿颇重文才。例如扬州军将雍某家资丰厚,却钦慕士流,将女儿嫁给有才而无财的崔涯,并时常接济他们。至于挑选女子的要求,原则上说,娶妇重德不重色,但唐代世风不尚礼法而尚风流,所以男子普遍看重美色,名士才子尤其如此。如诗人崔颢前后四五娶,只求美色。才子张又新声称:“唯得美妾,平生足矣。”
(三)、婚律及社会影响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制定并保存下来的一部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其中第四篇是《户婚》,共有46条,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⑪]唐律对后世影响极大,一直到清律,到民国时代国民党政府颁布的法律,还可以从中看出唐律的影响。
在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中,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因认为含有背夫之责,故其刑比有妻更娶仅徒一年为重。
五代时沿用唐律,但周世宗时对重婚罪更加重了处罚,妻擅去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父母主婚者独坐父母;娶者如知情,则与同罪;娶而后知,减一等,并离之。
关于婚姻形式,唐代是提倡聘娶婚的,这与它的前世和后世都是相似的。观于唐、宋、明、清各律对于婚姻的请求,以曾否设定婚书或授受聘财是断,而所谓聘财并不拘多少,即使聘财只是绢帛一尺也算数,可见这和买卖婚并不相同;当然,如果贪索巨额聘财,那么婚姻的性质就变了。所谓聘娶婚,一般总是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联结在一起的,往往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如“唐朝的李林甫设宝窗于厅壁,遇有贵族子弟入谒,使六女于窗中自选其可意者,这只是以貌选其婿,”[⑫]实在是一个例外。但即使自己选中了,还是要通过父母出面而聘娶的形式来最后解决问题。
正因为提倡聘娶婚,所以法律上明禁其它一些婚姻形式,例如唐律《贼盗篇》云:“略人为妻妾者,徒三年”。而《疏义》说,“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有巧取豪夺的意思。至于买卖婚,历代法律对此都是严禁的,例如北魏律云:“卖周亲及其与子妇者流”。唐律云:“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对于婚姻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唐律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例如主婚人与婚姻责任问题,唐律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其男女被逼,若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这就把婚姻责任区分得很清楚了,如果婚姻违律,谁是主要决定者,谁就是主要责任者。
唐律中对婚姻禁忌也有许多规定,这都源于原始社会以来的性禁忌,而到唐代以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使它更明确、更严格了。除本章已经叙述的“良贱不婚”外,还有以下禁忌:
同姓不婚。唐律:“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不过,这里的同姓实指同宗,所以同姓不婚也就是同宗不婚。
宗姓不婚。唐律:“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在唐代以前,这方面比较乱,而到了唐代,才对此列为禁条,唐律云:“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唐、明、清各律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唐律云:“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此外,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唐以前就有此规定,而唐律更详之曰:“诸居父母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期亲之丧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二是居配偶丧不得嫁娶,唐及以后各律居夫丧而嫁者与居父母丧而嫁之裁制同,且列为“十恶”中“不义”之一,视为不可赦宥者。至于夫居妻丧而娶,应该怎样处罚,在法律中却查不到,而且,唐朝贞观元年二月四日诏中,谓“妻丧达制之后,起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颇为合”[⑬]。三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汉文帝以前,帝王死后每禁嫁娶,所以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四是父母囚禁不得嫁娶,唐律云:“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处罚是很重的。
从这些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中,反映出当时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反映出当时人和人的关系,包括男子和女子的关系,也反映出许多婚姻、家庭观念。在法律条文的许多方面都反映出男女不平等,如在夫丧期间妻再嫁,那就不得了;而在妻丧期间夫再娶,法律上的处罚规定就找不到。再如唐律规定,夫殴伤妻者,要比照凡人减等处刑;妻殴伤夫者,要比照凡人加等处刑。——法律上就已肯定了这种不平等,而在实际生活中更不平等,达官贵人如果杀害妻妾婢奴,只不过是如同打死了一条狗,是无人过问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实在是最能体现出社会的阶级性质的。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变迁是平铺直叙的,历经数千年并未有太大的改观,许多制度性的规范已演化为思想意识,深深刻入每个人的灵魂深处,陈规陋习被视为当然。这种异乎寻常的“稳定性”揭示了中国社会积弱积贫的根源。而唐代婚姻制度却以崭新的姿态独树一帜,它所提倡的婚姻自由,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基础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对现代婚姻制度而言,遵从礼教已经早无踪影。但唐代反传统崇尚自由的婚姻处理方式,对现代社会仍有很大的借鉴作用。现代婚姻制度的成因无在处于历史文化影响之中。唐给现代婚姻制度的启示在于,现代婚姻制度的利与弊,可以通过历史来透视,在婚姻法律的修订上,可充分认识人类婚姻历史上的发展状态,对我国完善婚姻制度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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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 1984 年 5 月影印版,第 296页
[③]参见陈涛.中国法制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 267页
[④]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 1984 年 5 月影印版,第295- 296页
[⑤]参见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第144页
[⑥]参见顾元:《干分嫁娶的历史考察》,载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主编《继承与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版 ,第110页。
[⑦]参见顾元:《干分嫁娶的历史考察》,载汪汉卿、王源扩、王继忠主编《继承与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12 月版 ,第183页。
[⑧]参见刘达临:《中国古代性文化》2002年4月版,第28页。
[⑨]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 1998 年 4 月影印第一版,第126页
[⑩]参见汪玢玲:《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版, 第78页
[⑪]参见陈涛,《中国法制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第216
[⑫]参见鲁达编著:《中国历代婚礼》,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1998 年 9 月版,第139页
[⑬]参见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9 月版,第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