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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交通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更新日期:2021-01-14   来源:   浏览次数:442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当前对共享交通新业态的监管至少存在两大问题值得探究和解决:1.网约车(顺风车)及其平台运营商功能定位不清。虽然国家新政赋予各省市政府(市交委)

 
 当前对共享交通新业态的监管至少存在两大问题值得探究和解决:
1.网约车(顺风车)及其平台运营商功能定位不清。虽然国家新政赋予各省市政府(市交委)在网约车具体管理标准和营运要求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针对共享交通平台运营商的功能定位仍未完全清晰。如果说基本认同将约车平台运营商定位为交通运输服务提供商、将共享车辆平台定位为车辆租赁服务商,但是对网约车、顺风车和拼车平台的定位就存在异议。出租车公司和部分政府部门希望将这类平台定位为与传统出租车公司一样的交通运输服务提供者,同样需遵守出租车监管制度。滴滴出行和uber等平台强调自己只借助网络通信技术给供需双方提供信息撮合匹配服务,在这个业务上属于平台型网络技术服务公司。总体上,欧盟倾向于认为uber和滴滴网约车是出租车业务,应按照客运公司监管,需取得牌照。但是在美国加州、科罗拉多、华盛顿等越来越多州倾向于将网约车平台统称为交通网络公司,以区别于传统出租车、固定线路班车和预约包租车。对网约车(顺风车)平台运营商的功能定位不清或错误,导致对该行业监管措施不合理,阻碍行业发展。
2.传统监管理念和模式在共享交通领域的实用性存疑,监管错位越位频显。传统依靠准入限制等经济性管控的监管理念和模式,无法适应共享交通新特征,实用性备受非议,致使监管错位越位,推高被管制的共享交通新兴企业的合规成本。
在网约车监管方面,六部委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办法让网约车和车辆租赁合法化的同时,也赋予了各省市政府以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把网约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并列为出租车。这就直接导致在新政落地时省市主管部门(市交委)基本延续了针对传统巡游出租车行业的特许准入管理体制,实现属地化、行业性和科层型管理。这种体制不但对平台、驾驶员和车辆提出诸多无必要的技术要求,还要求设立异地分公司(包括当地交保险、数据本地化)、安装定位装置和计价器等。以三证合一式准入许可为标志的经济性监管体制违背了共享交通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等特性,更违背共享交通的进入退出和研发创新均频繁的特征。此外,特许准入监管模式无形中帮助了网约车行业搭建起阻扰市场进入的人为壁垒,促使网约车在位者涉嫌垄断,削弱非巡游出行服务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影响乘客出行过程中的消费体验和安全感,长期而言势必也会挫败和抑制共享出行行业的研发创新活力。这种监管体制无意中将资源配置权力再度收归政府,直接导致平台、车辆和司机的合规成本攀升,压缩市场供给空间,使得打车难、打车贵等出行难重现。这反过来又诱导网约车非法运营频发和“黑车”市场重现,乘客安全无保障,加大了公众出行的安全隐患。同时,这又加大监管审核压力,催生了对执法队伍和力量的无故需求,浪费执法资源。经营执照、车辆轴距排量、司机户籍等要求并不能确保乘客人身安全或职业化提供服务的初衷,有时获取执照的要求(如考英语等)远远超出执业所需的技能,还涉嫌违背劳动权和公平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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