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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之理与交往理性
 
更新日期:2021-01-14   来源:   浏览次数:428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通过理一分殊所蕴含体用一本的内核,刘述先成功将美的功用性圆融进善本体中。基于对人性善本体的信念,刘述先积极倡导儒家应转变成儒教形态,并觉察到

 
 通过“理一分殊”所蕴含“体用一本”的内核,刘述先成功将美的功用性圆融进“善本体”中。基于对人性“善本体”的信念,刘述先积极倡导儒家应转变成“儒教”形态,并觉察到实现不同文明对话进而谋求共识的可能性。但也正是在与不同文明交流的过程中,刘述先发现倘若拘囿于传统“理一分殊”的义理去谋求宗教对话,则很难将平等沟通的诉求赅摄其中。从理论源头来看:伊川以“分立而推理一”来作为复归仁体的途径,也就是在“分殊”的基础上去寻求“理一”。而朱熹则以“月印万川”譬喻“理一分殊”,亦即世间仅此一真月,别无其他,万川之月皆为幻月,“一理化为万殊”的过程也蕴含着推理以存义的道德内核。
据此而言,则无论是从“理一”到“分殊”,亦或是从“分殊”到“理一”,都呈现出纵贯的思维轨迹,尤其是偏重于“理一”的导向地位反而使“分殊”的作用无足轻重。刘述先正是明见到传统纵贯的思维框架无法在文明对话中起到理论支撑的作用,因此对“理一分殊”进行典范转化:“‘创造性自己’(理一)既如牟先生所言为创造的源头,就必须指向具体的文化的创造(分殊)。”他主张“理一”应该作为“规约原则”(regulative principle,大陆通行译为“调节性原则”或“范导性原则”),而不能作为“构成原则”(constitutive principle),亦即应该作为我们所秉持的信念和向往的目标(超脱世间之外),而不能作为世间法则的构成因素。同时他也对“分殊”也进行创新阐释,通过借鉴牟宗三“良知坎陷”(道德主体自我否证)的理路,强调不同的文明体系应该对自己的文化传统进行批判,将具有普适性的交往原则整合到话语场域,从而为建构世界伦理观提供具有接受可能性的要素。
正是出于对“理一”与“分殊”两者兼顾的考虑,刘述先转向庄子的“两行之理”,谋求对传统儒学的“理一分殊”进行义理上的丰富和延展。“两行”源出于庄子《齐物论》:“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钧,是之谓两行。”刘述先提出此处的“两行”如果按照传统解释则为“是非”,但按此解释不免有忽视“分殊”而偏向“理一”之嫌。因为作为“分殊”的“是非”仍需要通过更高的“理一”来进行调和,也就是说“理一”仍然是作为“是”与“非”间定纷止争的裁断者。因此刘述先结合“理一分殊”也对“两行之理”做出现代阐释,认为“理一”与“分殊”才是并行的两行。通过提撕“分殊”的地位,让“理一”不至凌驾于“分殊”之上,从而使二者相为颉颃,实现合乎道的流衍的妙谛。
通过“两行之理”重新阐释的“理一分殊”,便形成从“理一到分殊”和“从分殊到理一”的回环过程,虽然仍看似表现为纵贯的思路,但因为刘述先对“理一”(规约原则)和“分殊”(文化形态)都进行了范式转化,从而使原本固守于主体性框架内的“理一分殊”有了“主体间性”的衍生义理,形成“将纵贯的思路横转”的思维脉络。
这样的“回环”过程,也体现于“从内在走向超越”和“从超越回归内在”的两个方面。刘述先的“善美终极相连”观,是将美内化于个人灵魂中至善人格的完成。对“至善人格”的探求,从原始儒家以来,就已通过“天道性命相贯通”的体悟,来透显出内在与超越的融合。刘述先表明“生生不已的天道要表现它的创造的力量,就必须具现在特殊的材质以内而有它的局限性,但当下的创造性却必须通过当下的时空条件来表现。这样,有限(内在)与无限(超越)有着一种互相对立而又统一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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