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人均保险消费额以及保险支出占GDP的比重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我国保险行业仍有加大发展空间。我国主要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较高并且理赔速度较快,并且偿付能力较好,有充足的赔付资金。但是,我国居民对保险公司充满了不信任,下面对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进行分析。
1.保险行业入行门槛低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代理人、经纪人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入行门槛较低,甚至有些保险公司通过招聘员工的形式来揽顾客,通过员工自己购买或向家人朋友推销来增加业务量。而保险产品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例如免责条款的解读,保险金额的确定,理赔过程中损失额的确定都需要专业知识的支撑。缺乏专业保险知识的相关从业人员难以有效完整介绍保险产品,从而让消费者产生误解与理解偏差,这将导致理赔时出现纠纷。
2.保险市场同样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性价比低的产品盈利空间更大,因此性价比低的产品推销力度更大,这些产品更容易进入人们的视野,而人们又缺乏保险知识,所以更倾向于买耳熟能详的产品。从营销人员的角度,对于相同的产品,不同的营销人员会有不同的表述,比如小张强调保险的保障范围,而小李强调免责条款,显然小李是个合格的有职业操守的保险代理人,但人们往往是冲动消费而非理性消费,大部分人更倾向于从小张那里购买保险,最终导致保险市场上留下的保险代理人都是一些油嘴滑舌的人。不论是保险公司,还是营销人员,都是利用了消费者的无知,成功销售了性价比低的保险产品。
3.存在幸存者偏差
通常只有被拒赔的保险合同才会被广泛关注,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甚至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的事件才会被广泛传播,而那些被快速正常理赔的保险合同不会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因此,大家形成了保险购买容易理赔难的错觉,从而产生了偏见,不愿意购买保险产品。
4.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首先,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购买保险的比例逐步上升,这种方式下专业术语和条件的解读存在困难,因此很多保险公司通过醒目文字方式在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进行告知,但是很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没有耐心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或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读不懂条款的具体内涵,因此没有很好的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没有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在发生了非保险责任的事故后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从而出现理赔纠纷。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初保险人的义务是不确定的,并且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远远高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人是少数,这种特点导致保险公司都是“宽进严出”模式,投保时因为数量巨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秉承诚信原则进行告知,并不会对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出险时,保险公司才会对这一少部分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核,只有符合理赔的要求才会支付保险金。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或保险人任何一方没有尽到诚实守信的义务就很容易出现保险纠纷。
5.骗保行为盛行
总所周知,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有义务支付保险金,但有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初就存在骗保心理,带病投保后去保险公司请求领取保险金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现在出现了“代理退保”的黑色产业,一些个人或组织,打着帮客户维权的幌子,通过“恶意投诉”逼保险公司进行非正常退保,以达到全额退保的目的,这使得保险公司收到的恶意投诉事件不断增多,很多时候迫于外界压力只得全额退保,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保险公司的权益,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现金流,从而给其他投保人带来不利影响。虽然这种非法组织已引起了银保监会的注意,并采取多种行动进行了有效打击,但这些恶意投诉事件在网络上广泛流传,许多网民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职责,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