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于1923年发表著作《自我与本我》,首次提出了人格结构分为三个层次:本我、自我和超我。
弗洛伊德认为,在人格的三我结构里,本我、自我和超我相互交织,构成了人格的整体。它们各自代表了人格的某一方面,各自追求不同的目标。本我是生物本能我,遵循快乐原则;自我是心理社会我,遵循现实原则,在本我及超我不断地抗争中取得平衡;超我是道德理想我,遵循完美原则。当三者处于平衡状态时,个体人格表现出相对稳定的健康状态;当三者互不相让,产生难以协调的敌对关系时,就会患上心理疾病。
1 本我
本我(id)位于人格结构的基层,是个体最原始动力的一部分,弗洛伊德将其称为力比多(libido)。本我是无意识的、非理性的,由先天的本能和欲望组成的自我能量系统,其中包括各种生理需求,不考虑客观现实,只追求立即得到满足。它遵循快乐原则,即但凡能满足自己欲望的行为都是本我想要极力促成的。快乐原则并不是指一般的个人享受,而包含解脱的快感,如个人无意识紧张的减除。
2 自我
自我(ego)位于人格结构的中间层次,是个体在不断的成长中从本我中逐渐分化出来的部分,它结合超我的道德约束,以合理的方式来满足本我的要求,遵循现实原则。自我根据现实情况压抑本我的强烈欲望,在适当的时机和道德允许的条件下,满足本我的需求。如果现实条件不允许,本我的欲望将会长期压抑,最终导致人格发展不平衡,患上心理疾病。
3 超我
超我(superego)位于人格结构的最高层次,具有极高的道德标准,不断地要求自我达到较高的道德水平。虽然超我包括对自己的攻击、对侵略者的认同,以及(通常是不道德的)内在化的社会规范,但良知来自于早期的欲望依恋和对养育者的认同。超我将个体在成长过程中不接触的社会及文化环境、价值观念、社会主流道德规范不断内化,最终形成符合社会道德期望的价值观,并遵循此价值观对个体提出要求,超我以严格的要求监督自我,使之按照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准则满足本我。弗洛伊德认为,超我是随着俄狄浦斯情结的解决而出现的,它的前身是审查制度和自我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