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基本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只有培养出一流人才的高校,才能够成为世界一流大学。”[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首先应当是具有健全人格、健康价值观的人,这就要求高校教师能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好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2018年1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并强调了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制。2019年11月,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强调要“突出规则立德”,提出教师在师生关系等方面的纪律要求。
大学阶段是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遭遇性骚扰侵害,将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久远的负面影响,而学校相关单位若未能妥善处理,则更是与立德树人目标背道而驰。尤其在当前学生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对性骚扰行为的事前科学预防与事后妥善处理,是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如2017年发布、历时一年的一份面向高校学生和毕业生的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回收到的6000多份有效问卷中,近7成受访者曾遭受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受害者中男性的比例接近4成,超过1成的受害者感觉严重影响人际关系与交往,超过9成的受访者认为学校有必要开展防治性骚扰教育和制定有关规定。
(二)是建立依法治校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战略在高校的具体实践,是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建立性骚扰防治机制应在依法治校理念的指导下,构建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体系。当前,国家对高校性骚扰事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主要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障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性骚扰行为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人格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也设立了“人格权编”,其中第一千零十一条中,明确将性骚扰问题纳入立法范围,进一步明晰了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范围。同时,国家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法等也从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角度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规定。另外,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从特定受害者的角度进行了规定。
第二,强化教师师德建设与监督。2014年9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提出了教师失德行为的负面清单,其中就包括“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文件提出高校要建立投诉举报平台、构建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以及相应责任追究机制。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部分高校出台了师德建设相关文件,但是有的高校未在文件中提出性骚扰相关条款,也未公布有效的举报渠道,甚至大部分高校尚未明确负责处理性骚扰事件的机构及相应的处理程序。